朱某的汽车被人盗走,嫌疑人在逃跑中将车撞坏。朱某索赔却被保险公司拒赔。昨天,记者从东城法院获悉,保险公司被判赔偿朱某维修费2.9万余元。
朱某诉称,2010年3月,她在保险公司为自己的车投了保险,期限为2010年3月起至2011年3月。去年2月16日,该车在昌平被盗,嫌疑人逃逸中,将车撞坏。案发后,朱某支付维修费2.9万余元。
朱某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朱某诉至法院,索赔保险金2.9万余元。
保险公司称,事故发生时,驾车人(盗车者)不是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根据保险条款,此种情况,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或对第三者、车上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法院审理认定,根据机动车盗抢险保险责任的约定,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需修复的合理费用,保险人应负责赔偿。保险公司的免除责任的说法与其应承担的盗抢险保险责任互相矛盾。保险公司应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