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失火原因不明 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沃保整理
2012-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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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得好好的货车突然起火,把驾驶员董师傅吓了一大跳。经过扑救,火是灭了,但车也基本毁了。随后董师傅遇到了个难题保险公司甩手不赔了。董师傅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索赔20万余,该案成为官渡法院“阳光司法”活动的典型案例,昨日开庭审理,数十名保险企业及保险监管行业的相关人员到庭旁听。最后,董师傅打赢了官司。争论 车子着火该不该“免责”?38岁的董师傅是个

  走得好好的货车突然起火,把驾驶员董师傅吓了一大跳。经过扑救,火是灭了,但车也基本毁了。随后董师傅遇到了个难题保险公司甩手不赔了。董师傅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索赔20万余,该案成为官渡法院“阳光司法”活动的典型案例,昨日开庭审理,数十名保险企业及保险监管行业的相关人员到庭旁听。最后,董师傅打赢了官司。

  争论 车子着火该不该“免责”?

  38岁的董师傅是个体运输户,去年他将自己的一辆货车向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其中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为21.2万余元。没想到购买保险仅仅一个多月,2011年6月28日11时30分许,董师傅开着货车从昆明向瑞丽方向行驶到昆瑞高速的其中一段(保山市境内),车子突然着火了。董师傅回忆,当时天气较热。“我突然听到一声巨响,一看左后轮居然飞起来了!”事后,保险公司的现场查勘意见为:车辆自燃,本车受损等。并以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绝赔偿。

  昨日上午的庭审中,原告董师傅及代理人认为,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火灾,应当属于保险公司理赔的范围;保险公司在和董师傅签订合同时,并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合同的格式条款不具有效力;保险公司没有任何免责的事由,应当对损失作出赔偿。

  而保险公司代理人则表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车辆“自燃”并不在理赔范围内;同时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公司已经履行了特别告知义务,董师傅也签字确认了;另外董师傅保险的标的物(货车)投保比例仅是84%,要赔偿也应当按照比例来计算金额。

  判决 失火原因不明 赔偿18万

  法院综合各项证据合议之后认为:保险公司在合同中用条款约定相应的责任免除范围,以此来维护盈利目的和保险企业自身利益,比如规定:火灾、爆炸、自燃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由于危险事故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不可能一一列举出来,超出责任范围的事故、但是又不在责任免除范围内的,保险人仍然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原告认为是属于因气温过高、路面摩擦,致使轮胎爆裂燃烧;而被告查勘人员认为属于车辆自燃。事故地交警大队、消防大队只证实事发经过,没有证实失火事故的原因。从事故照片、司法鉴定报告也能看出车轮燃烧导致车辆金属件高温退火,车前2只轮胎还有残值,车后轮胎等均烧毁无残值。据此在无法查明失火真实原因的情况下,推断事故属于不明原因,不在保险条款免责范围。据此,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付董师傅保险金、车辆施救费等共计18.9万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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