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保险法草案 解决转移续接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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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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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军人保险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军人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据了解,1998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制定了《军人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对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义务兵、供给制学员以及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的保险作了规定,初步形成了军人保险制度体系。为了建立健全军人保险法律制度,适应国家社会保险制度改革要求

  4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军人保险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军人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据了解,1998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制定了《军人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对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义务兵、供给制学员以及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的保险作了规定,初步形成了军人保险制度体系。

  为了建立健全军人保险法律制度,适应国家社会保险制度改革要求,在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草案)》。

  2011年12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军人保险法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社会各界普遍认为,制定军人保险法,对于健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军队履行使命任务、解决军人后顾之忧,依法维护军人保险权益,十分必要。

  拟将军人保险与社会保险衔接落到实处

  草案第二条规定了国家为军人建立伤亡保险、退役养老保险、退役医疗保险和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等军人保险制度。有的部门和地方提出,应当进一步明确军人保险制度适用本法的具体内容。为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该条修改为:“国家建立军人保险制度。”“军人伤亡保险、退役养老保险、退役医疗保险和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的建立、缴费和转移接续等适用本法。”

  同时,根据草案第三条,军人保险制度应当与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有部门提出,目前军人配偶保险关系转到地方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军人配偶在随军期间缴纳保险费过低为由,设置相关障碍,拒绝办理转移接续手续或者要求补缴有关费用后才予以办理。为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建立良好的机制,制定具体的条款,使草案第三条规定落到实处。

  军人伤亡险个人拟不缴费

  有些常委委员、人大代表和地方提出,军人伤亡保险金标准应当体现军人牺牲奉献的性质特点,目前烈士的死亡保险金为30万元,因公牺牲的死亡保险金为15万元,这与其他人员的伤亡赔付标准相比偏低,建议适当提高伤亡保险金给付标准。

  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中央军委法制局、总后勤部研究认为,国家对因战、因公死亡的军人,不仅按规定向其保险受益人支付死亡保险金,同时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还可以给付抚恤金、烈士褒扬金。草案作原则规定是适宜的,具体标准可随着城镇居民人均收入的提高而有所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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