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豪,要想称得上这一令人艳羡的专属名词,除了拥有常人无法比拟的物质财富外,庞大的人脉关系网也是其不可或缺的隐形财富。而人脉行销则正是保险销售重要的方法之一。现如今,人身保险,不但可以成为一条家族财富传承时规避税收、紧急融资的合法渠道,而且可以看成是一种稳定家庭成员生活水平、规避风险的有效措施。与其他的理财方法相比,人身保险是唯一一项会受身体和健康限制的理财工具。
针对投保时,容易掉入温柔陷阱的投保人士,沃保网小编谨供以下提示:
陷阱一
代填投保单
“赵总,您是我公司尊贵的高端客户,为了节约您宝贵的时间,投保单已经填好,您在仔细审阅后,请在这里亲笔签名吧。”
我国现行人身保险投保书(以下简称为“投保单”)列明的询问事项,不仅要求保险营销员按人体结构系统,极其详尽地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曾经有过的症状与症候,投保时的身体情况,近期的体检结果、是否住院或曾经住院。还要求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家族病史、收入、贷款、驾照,以及抽烟、喝酒、吸毒等生活方式,予以详细询问。
2001 年,上海金先生,由保险营销员推荐,参加投保了人寿险、附加意外门诊医疗险和综合住院医疗险。2005 年10 月15 日,感觉身体不适,门诊检查显示肝功能生物指标异常,19 日入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病毒性肝炎(慢性)、肝炎肝硬化、酒精性肝损害。”保险公司在核赔时发现,金先生的入院病历记载着“有饮酒史5 年、日均饮白酒250 毫升”。也就是说,金先生投保时已有至少一年的饮酒史,而金先生却对此进行了隐瞒。4 月25 日,保险公司以金先生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为由,通知金先生解除保险合同、退还保费,并对金先生的理赔申请不予赔付。
金先生则认为,该医院病历上所记载的饮酒情况的前提是在他对疾病已经产生巨大恐惧作用下的夸大陈述,事实上他的饮酒习惯不可能达到这种程度。而且,保单上的饮酒情况选择是保险代理人所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情况,金先生在投保单上签字确认时,应将饮酒情况的错误填写内容予以纠正,且金先生事实上并非如投保单上填写的不饮酒,其病因也是酒精性肝损害。由此,法院认定金先生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不支持其诉讼请求。
此种因代填投保单而产生对保险消费者不利的严重后果屡见报端,业已严重损害到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所以,2009 年10 月1 日正式实施的我国保监会《关于推进投保提示工作的通知》做出了以下明确规定:在投保过程中,销售人员应确保投保人完整填写投保单,阅读并知晓保险合同内容,并亲笔签名。销售人员不得代替投保人填写投保资料,不得诱导投保人在空白或未填妥的投保单上签字等等。
陷阱二
保险条款不给看
“陈总,您好。这是本公司为您量身打造的贴心保险规划,我来为您详细讲解一下吧。保险条款在您拿到正式保单后就可以看到了,那时,您如果觉得不满意,可以在保单的犹豫期内全额退款。”
事实上,2012 年1 月17 日,我国保监会发布《在做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通知》,再次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应切实做到保险合同以及保险保障范围、除外责任等重要内务必由投保人亲笔签名确认。投保人如果没有在投保单上亲笔签名确认这些内容,保险公司将不予承保。
富豪生意繁忙,鲜有时间详细阅读保险条款。但保险条款是透过保险合同实现财富传承、合法避税目的的法律依据。保险条款中所涉及的法律规定、医学概念和保险术语等专业名词,与民众日常生活中的常识或经验往往有着较大差异,所以常常出现“投保容易,赔偿难”等情况,所引发的保险纠纷。总之,不论您的工作有多繁忙,在您签署投保单以前,都请务必要求保险营销员提供该保险建议书所列险种的详细保险条款,或者可以先通过自己的律师、私人理财师或第三方保险咨询中介机构充分了解保险条款,权衡利弊以后,再在投保单上亲笔签名。
陷阱三
健康情况不让填
“林总,您的身体如果有什么不适症状,不必填写,但一定要告诉我,我会帮您运作的。您看您的朋友出现了类似的情况,也都是我来操办的。”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这是《保险法》的强制性规定。投保人如果在告知义务方面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不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且有可能难以实现财富传承、稳定家人生活水平的目的。
据报道,在我国脑卒中(俗称中风)已成为位居第一的致死病因;糖尿病患者的人数已经破亿;癌症发生率正处于快速上升期,每年发病人数约260 万,死亡180 万。
有鉴于此且伴随着保险行业的逐步完善发展,我国现行人寿保险投保书的询问事项越来越广、越来越细、越来越严。该投保书通常列明:您是否目前患有或过去曾经患过下列症候、疾病或手术史?若“是”,请在说明栏告知。
以糖尿病为例,如果列明询问事项表述为:“内分泌、血液系统疾病,例如:糖尿病、痛风、甲状腺或甲状旁腺疾病、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地中海贫血……”时,糖尿病患者应该填“是”,并提供相应的说明和健康资料。
如果列明询问事项表述为:“被保险人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是否患有癌症、白血病、血友病、多囊肝、多囊肾、肠息肉、或者其他遗传性病?”,糖尿病高危人群应该如实填写“是”。
不可抗辩条款
在我国新保险法中明确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这是针对保险公司知道客户的相关情况后只收费不告知,理赔时却以未如实告知拒赔的情况,并没有免除投保人如实告知的法律义务。
而且,在目前的保险销售实务中,投保人如果没有在投保单上亲笔确认:“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保险公司将不会接受您的投保要求。因此,当您碍于人脉情面亲笔签名确认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后,您就可能与不可抗辩条款擦肩而过,将自行承担由此引发的保险纠纷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