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情保险”保不了爱情也可成为一种投资

沃保整理
2012-03-23 16:5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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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房产在老公名下,万一离婚,我就要净身出户。”张女士为此让丈夫买了爱情保险,“这既是让丈夫表达诚意,也是为婚姻破裂做个补偿。”以前人们说婚姻给爱情上了一道保险,2011年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出台以后,许多女性发现,婚姻本身竟然也需要上保险了。爱情保险又叫婚姻险,即以婚姻爱情为主题的保险产品,国外早有这些保险产品,多与婚姻相关联,比较类似于信用保证保险。当夫妻双方离婚时,就相当于破坏了保险合约

【编者按“房产在老公名下,万一离婚,我就要净身出户。”张女士为此让丈夫买了爱情保险,“这既是让丈夫表达诚意,也是为婚姻破裂做个补偿。”以前人们说婚姻给爱情上了一道保险,2011年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出台以后,许多女性发现,婚姻本身竟然也需要上保险了。

爱情保险又叫婚姻险,即以婚姻爱情为主题的保险产品,国外早有这些保险产品,多与婚姻相关联,比较类似于信用保证保险。当夫妻双方离婚时,就相当于破坏了保险合约的保证,将由保险公司提供赔偿。但这种离婚后即可得到赔偿的保险形式实际上却隐含有鼓励离婚的意思,因此无法摆脱为了得到保险金而轻率离婚的指责。而目前国内各保险公司推出的所谓爱情婚姻保险与此有很大不同,这些保险产品更趋向于分红型寿险,更准确地应该称为“连生保险”。其实质是一份夫妻捆绑保险计划,夫妻两人必须同时投保才可生效,可以提供人身安全和养老等保障功能的寿险,还有分红性质的终身险。除此之外,可以在这些“爱情保障计划”之后选择住院补贴、女性疾病、医疗费用等附加险。这些爱情婚姻险鼓励婚姻长久,在婚姻纪念日时还可以获得额外的奖金等等。相比个人寿险来说,夫妻双方共同投保所需要的保费更低,收益更多, 当然保险公司也可以收取更多的保费。

购买须知

一、爱情保险虽然是以爱情为名,但保险标的并不是爱情,而是人身保险的一种。

根据我国保险法关于保险利益原则的规定,人身保险必须以身份关系为考量标准,即保险受益人需有保险利益。《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所以法律一般不认可情侣之间具有保险利益,情侣在成为夫妻之前,如果想用一方的名义为另一方购买保险,则需要事先向对应的保险公司了解清楚,自己是否符合购买保险的可保利益,然后再进行购买。

二、目前市场上打着爱情保险旗号的产品,实际上都与保障爱情无关,只是戴了爱情的面具,以一张保单承保夫妻双方的寿险。

相爱的人购买这样一份保单,可以双双成为被保险人,同时两人都有受益权。但其实这样的保险,对爱情或婚姻并没有约束作用。即使保险制度设计的再合理,只要感情出现了问题,婚姻照样会出现危机。如果婚姻破裂,除了退保以外,保险公司的爱情保险与个人寿险不同的是另外设计了专门的“拆分选择条款”,可以灵活简便地根据夫妻双方的协商,把保单拆分成两份,保险责任继续有效。被保险人即女方只需及时进行投保人变更,以获得离婚后保单的生存金及各项分红。

三、在选择退保的情况下,根据爱情保险宣传,其不仅生存金、满期金、红利等保单有效时的利益全部约定归属女性,而且以后万一退保,也应该约定归属女性被保险人。

如果投保人是女性本人的亲属或是配偶父母,则无论该女性与配偶之间婚姻关系存续与否,该份保单所产生的生存保险金、分红收益等都属于女性个人无疑。但是如果是丈夫帮妻子购买该份保险,这类爱情退保现金价值权益分配可能会发生争议。因为根据婚姻法规定,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的情况下,保单产生的生存保险金和各种分红都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一旦双方婚姻关系破裂,该收益也应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与爱情保险设计的初衷相矛盾,为了避免引发争议,建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签署该份保单之时将退保现金价值的归属做一个事先约定。

结论

虽然名曰“爱情保险”,但保险公司是不能保证爱情不变质不死亡的。爱情或继续还是死亡,同保险公司没关系,只能靠自己。爱情保险虽然保不了爱情,但从理财角度看,却可以作为家庭理财的一个组成部分,尤其是对经济实力有限的年轻家庭而言,是比较实惠的理财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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