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确认识市场集中度的高低,什么是垄断,我们是否需要垄断,反垄断反什么,如何恰当处理垄断与反垄断等问题,是实现监管既不“缺位”也不“越位”的重要思想基础
几年前,有地方保险监管部门行文限制某些保险公司增长过快,引起业内外议论。最近,又有地方保险监管部门停止市场份额过高的几家保险公司的新单业务,再次引起轩然大波。地方监管者给出的表面理由是“非理性竞争影响消费者利益”,但实际上可能考虑的是,几家大公司的市场集中度太高,影响到中小公司的生存和发展。
这实际涉及垄断和反垄断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也就是个别监管人员陷入了对垄断的认识误区。就这个问题进行适当的讨论有必要,既使保险界能够达成认识的统一,监管部门也能不断提高监管水平,只有这样才能使保险业的发展更健康和符合规律。
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在2012年1月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曾指出,保监部门是保险业的监管部门而不是主管部门,并提出,监管部门不能干预保险市场微观运行,否则就会“越位”。而正确认识市场集中度的高低,什么是垄断,市场是否需要垄断,反垄断反什么,如何恰当处理垄断与反垄断等问题,是实现既不“缺位”也不“越位”的重要思想基础。
反垄断反的是什么
提出这个问题也许可笑,但“垄断”的含义的确不是字面上那么简单。
我国《反垄断法》第一条就开宗明义地指出,“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这里明确说明,反垄断是反对“垄断行为”。那什么是垄断行为呢?该法第三条说,“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接着该法用三章文字解释了这三款的含义。
我国研究垄断和反垄断问题的著名专家戚聿东教授,将垄断分为垄断结构和垄断行为,垄断结构是相对于竞争性结构而言的,它是指同一目标市场上厂家数量比较少,企业规模特别大的主体状态,在垄断结构状态下,少数企业的业务量(或投入、产出)占据整个市场绝大部分比重。而垄断行为是相对于竞争行为的市场行为,指同一目标市场上的厂家为获取垄断利润而对供给数量和价格水平的实际控制和支配活动(传统的对垄断的讨论实际上就是这个层面)。
国际经济风起云涌的兼并重组和发展历史表明,垄断结构是经济发展和进步的必然,不必反,也不应该反,但是对于阻碍经济发展和进步的垄断行为必须要反,坚决要反。我国反垄断法采用了该理论,所以在《反垄断法》中,提出只反“垄断行为”。
垄断结构的合理性
国际金融保险界持续的购并和重组是经济集中型垄断的产物,它的直接后果就是“巨无霸”企业越来越多。这些超级企业“帝国”在市场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就像美国的微软、苹果,我国的联想,以及世界500强企业中的那些保险公司,其垄断是市场竞争的自然结果,可以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因而是应该支持的。
据调查,1986年全国的彩电行业,当时,全国有113条彩电生产线,经过20多年的兼并重组,现在市场上仅仅有长虹、创维、海信、海尔、TCL等几家彩电生产企业,这就是市场竞争的结果,形成了垄断结构。如果要拿市场集中度来衡量,CR5(即前五家公司的市场集中度)或许超过80%。
保险业在恢复国内业务之后的31年中,虽然在表面上经营主体不是在减少,而是在增加(2001年加入WTO时只有10多家,现在已经有160多家了,从CR4或者CR8来看也有所下降),但垄断结构仍然很明显。2011年前4家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为64.31%(寿险)和73.47%(产险)。但这本身除了说明市场主体增多,竞争更加充分之外,没有什么不好。
我国的保险市场正处于一个快速发展和上升时期,大量社会资本正在不断进入保险行业,市场竞争明显增加。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竞争必然让那些失败者不断退出市场(只要有合理的退出机制,不对失败者过度保护),兼并重组高潮就会到来,现在的大公司可能会进一步扩张。学界和业界一直期望的“垄断竞争”的市场模式也就会形成。这种潮流是任何行政力量所不能阻挡的,除非采取非市场手段阻止市场的脚步。
而垄断行为则具有超经济的强制性和排斥竞争等特点,在保险界,曾经发生过某些地区的保险公司利用行政力量或部门、行业的力量对某些险种实行强制性统保,或者联合推出某种统一价格的产品,剥夺消费者选择权等,都属于垄断行为。很显然,这种垄断是反市场的,只会造成“低效率综合症”,损害消费者利益,阻碍经济的进步和发展,因而是我们应该坚决反对和取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