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8年7月18日,申请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人保财险某分公司投保了一份物业管理责任保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3个管理小区各25万元整,其中每人赔偿限额10万元,保险期限自2008年7月19日至2009年7月18日止。2009年5月6日8时30分,华东国际工业博览城业主发现办公室两台电脑被盗,价值6800元,并在青云谱刑警队报案,案件一直未破。之后,某物业公司向人保财险申请保险索赔,因保险物品是否被盗以及被盗物品价值无法确定而未能协商一致,申请人物业公司一纸诉状将人保财险诉至南昌仲裁委员会,要求裁决人保财险全额支付保险金计人民币6800元。
保险公司辩称:从现有材料看不出已被盗,即使发生了被盗也无证据证明电脑的损失,被盗后的修复申请人也无证据证明,希望仲裁庭驳回申请人的仲裁申请。
仲裁庭查明:1.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投保了物业管理责任保险;2.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支持其仲裁请求,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确已到被盗现场查勘和失窃物品的实际价值。
2010年3月19日,法院仲裁委员会作出(2009)洪仲裁字第286号裁决书:“(一)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二)申请人预交的仲裁费812元(其中案件受理费312元,案件处理费500元)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分析:
被保险人虽在保险公司投保了物业管理责任险,但没有证据能够证明保险公司确已到被盗现场查勘,且即使被保险人管辖范围内确有业主物品被盗,也无证据证明失窃物品的实际价值,故被保险人的仲裁请求无法支持。
本案主要涉及保险纠纷中被保险人的举证责任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应当提供相应证据。一般而言,该类证据应当能够证明如下事项:
①保险单:证明与保险公司之间存在保险合同法律关系;
②保险事故发生文件:证明发生了保险期间内的保险事故;
③保险事故损失清单:证明保险事故所致保险标的的损失情况。
只有证明了上述3项基本事实,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才可能获得司法机关的支持。而在本案中,被保险人物业公司显然无法举证证明②③两项基本事实,故而只能承担败诉的法律风险。对于盗窃事故引发的保险纠纷案件,被保险人除了向公安机关报案外一般无法证明保险事故发生,笔者建议:此类案件的处理除了向公安机关报案以外,还应主动要求公安机关现场查勘并出具被盗证明;对于被盗物品的损失,可以委托相关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评估;或者,通知保险公司现场查勘,直接与保险公司协商赔款事宜。在无充分证据(即能够证明上述②③事项)的情况下,切莫感情用事随意采取诉讼方式启动保险索赔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