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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铁建设工地上的水泥搅拌车在正常行驶时与电动车交会后,电动车驾驶人“离奇”摔倒受伤。日前,泾县法院对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宣判,一审判决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赔偿原告卫先生各项经济损失23780元。
2011年4月7日11时许,合福铁路安徽泾县榔桥镇工地段正在进行施工建设。驾驶员石某驾驶水泥搅拌车行驶时,与相对方向卫某所骑的电动车交会,未发生碰撞,卫某骑车倒地,致十级伤残。交通警察大队未对此事故作出责任认定。原告卫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保险公司、搅拌车驾驶人赔偿各项损失31370元。
法院审理认为,交通事故的发生并不以交通参与人的车辆直接碰撞为必然条件。交警部门虽未对本起事故作出责任认定,但两车交会行为与卫某倒地受伤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石某所驾车辆与事故的发生具有关联性,酌情推定卫某与石某各负事故同等责任。故应由为石某所驾事故车辆承保交强险的被告天安保险公司某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向原告卫某赔偿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