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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受害人李某因医疗发票原件丢失,其持加盖医院公章的医疗费发票复印件到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以医疗发票系复印件为由拒赔。2012年1月17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认定加盖医院公章的发票复印件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判令保险公司赔偿李某1.2万元的医疗费。
2011年11月19日晚,个体户李某驾驶自家的小货车在送货返回的途中因为避让一个横穿公路的行人,导致撞上路边的水泥石墩,造成其头部受伤。事故发生后,李某被送往医院救治,为此总共花费医疗费1.2万元。出院后,李某因粗心大意将医疗发票原件丢失,其向保险公司出具盖有医院印章的复印件索赔,但该保险公司以医疗发票系复印件为由拒绝赔偿。为此,李某将该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李某医疗发票原件丢失,其所就诊的医院在复印件上加盖印章,该复印件系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样具有法律效果,保险公司以李某未提供医疗发票原件而拒赔的理由不能成立。据此,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