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 法院判保险公司不负责商业险赔偿

沃保整理
2011-12-30 16: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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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投了足额的保险,驾驶员李某却肇事逃逸,这一逃,使李某本人承受了经济压力,还让受害人及时获得赔偿受到了影响。2011年12月26日舒城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作了判决 保险公司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某各项损失42849元; 被告李某赔偿原告王某各项损失36442.85元。2010 年8月17日 8 时45分,被告李某驾驶皖NL9198小型普通客车沿舒城XO46线由西向东行驶至 0KM

    本来投了足额的保险,驾驶员李某却肇事逃逸,这一逃,使李某本人承受了经济压力,还让受害人及时获得赔偿受到了影响。2011年12月26日舒城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作了判决 保险公司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某各项损失42849元; 被告李某赔偿原告王某各项损失36442.85元。

  2010 年8月17日 8 时45分,被告李某驾驶皖NL9198小型普通客车沿舒城XO46线由西向东行驶至 0KM +200M 处,车头右侧保险杠碰撞到前方同方向正在驾驶正三轮摩托车的原告王某,导致摩托车方向失控,致王某受伤。事故发生后,李某驾车逃离现场。经认定,被告李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王某无责任。原告王某 经医检诊断为:右胫腓骨粉碎性骨折。 2011年8月16日经鉴定,原告王某构成10级伤残。

  保险公司认为, 被告李某的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20万元不计免赔的商业险,交强险适用国务院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条例》予以赔偿,但对于商业险,李某驾驶车辆逃离现场,根据机动车保险商业保险条款,驾驶员肇事后逃逸,保险公司商业险不予赔偿。

  法院认为, 被告李某的车辆虽然投保了第三者商业险,但事故发生后,被告李某驾车逃离现场,根据双方签订的机动车保险商业保险条款约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遗弃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遂做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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