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以为买了10万元保险后,自己还能获得利润丰厚的“原始股”,哪知到了保险代理人声称的“上市日期”,手里的“认购权授予通知书”竟成了一张废纸,当初信誓旦旦的代理人所在的代理公司也人去楼空,自知上当的王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昨天下午3时,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金融庭就这起保险案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原告王先生与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须返还王先生人民币70030元。
2008年9月,镇江某代理公司的保险代理人张某向王先生推销一份来自上海某保险公司的高额人寿保险,首期保险费10万元,往后每年的保费递减,缴费期间20年,每年会有一定额度的现金返还,张某还表示,只要购买这一保险产品即可获赠等额的代理公司原始股,该股票一年后将在美国上市,预期利润不菲。王先生立即于当天交纳了第一期保险费人民币10万元。不久,王先生获得了价值10万多元的“原始股”。然而,当他拿着《激励股份认购权授予通知书》前去办理正式持股手续时,代理公司方面却以种种理由拖延搪塞并很快注销了公司。这时,王先生方知上当受骗,王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撤销保险合同,退还剩余的保险费70030元;承担欺诈责任即增加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法庭上,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代理人宣称代理公司股票将上市,这是代理人自己的行为,保险公司不存在误导行为;在销售过程中,王先生清楚的知道各项保险利益,并不包括代理公司的股权。
对此,王先生向法庭出示了一份录音证据:“我有公司的宣导片为证,证明公司当时宣导第二年铁定上市的,如果公司不这样宣导,我们业务员也不会这样宣传……”一名代理人在录音中表示。
经审理查明,王先生投保的储蓄险合同期为20年,首年支付保险费10万元,保险公司将返还一部分生存金,目前,王先生已经领走生存金2997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举证足以证明代理公司推销保险时对原告存在欺诈性的误导;代理公司的欺诈行为导致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与被告保险公司订立合同,保险合同违背原告的真实意思;因股票上市存在不确定状态,原告是基于等待股票上市的期待一直与被告进行交涉,所以原告主张在2010年未上市并经交涉未果后,才知道权利受到侵害的理由成立,故原告行使撤销权没有超过期限,依法有权行使合同撤销权;被告保险公司是涉案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对其代理公司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
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本案主审法官、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金融庭副庭长林晓君表示,近年来,轻信保险代理人的口头承诺,不看清楚保险条款就签订保单的现象比较多,这固然与保险公司及其代理公司的很多不规范操作有关,但很多客户对自己轻信“天上会掉馅饼”的心态也应该进行反省。
林晓君指出,特别是对于年限长、保险费用高的保险产品,投保人一定要多留一个心眼,要将保险条款和附加条件仔细看清楚,必要的时候可以咨询保险行业协会或监管部门等专业人士后做决定,切不可冒冒失失签了保单,为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