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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对郑州人保财险起诉客户张某伪造凭证骗赔一案以(2011)二七刑初字第597号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因张某系犯罪未遂且当庭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2010年11月13日,河南人保财险95518热线中心接到被保险客户张某报案称:其在郑州人保财险投保的豫A*98**号货车在三门峡义马市龙川街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本车、挂车车损及三责广告牌、交警信号灯杆等市政设施受损,估计财产损失合计9万多元。
郑州市分公司理赔稽查大队审核案件时,发现本案中三责财产赔付情况存在疑点,及时派出稽查人员前往出险地调查。经现场走访,事故发生情况基本属实。但三责财产损失中有关市政设施损失项存在较大偏差。根据复查的情况,稽查人员找到事故三责方赔偿经手人方某某,调查中,方某无意中讲出其为被保险车辆车主张某编造的虚假赔偿凭证上签字的经过。此后,稽查人员真诚与车主张某某进行沟通,希望其悬崖勒马,停止实施保险欺诈的行为,但张某拒不配合,仍继续向该公司要求超额理赔。鉴于案件涉嫌骗赔金额达3万余元,稽查大队人员向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一分局经侦大队保险诈骗案件侦查中心报案,并将前期搜集到的线索、证据一并移交。
2011年2月26日侦查中心派赵警官、王警官前往事故发生地进行调查取证,经依法传讯案件当事人张某某、方某某,查证了被保险车辆车主张某某为了骗取保险赔款,骗取交警部门赔偿凭证、扩大三责损失金额3.2万元的犯罪事实。
该案后移交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于近日下达了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