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本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环卫工人老梁在路口清扫马路时被车撞伤,理应获赔,但保险公司认为老梁已63岁,早过了退休年龄,不应赔偿其误工费,医疗费也只应赔偿其医保范围内的用药费用。万般无奈,老梁诉至法院,11月16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六旬环卫工遭遇车祸
2010年7月15日4时17分, 63岁的老梁在郑州市沁河路与工人路交叉口附近清扫路面时,一辆重型自卸货车沿沁河路由东向西快速行驶,径直朝老梁冲了过去。随着一阵刺耳的刹车声,老梁倒在了血泊中。
老梁脑内血肿,额骨、鼻骨、肋骨多处骨折,全身多处外伤和软组织损伤,足足在医院住了41天,花医疗费16893.31元。而且,经医院鉴定,老梁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以后即使恢复,恐怕也不能继续工作了。
“住院那会儿俺天天哭,一想到以后没法挣钱了,心里就害怕。”庭审时,老梁说着,眼睛又有些湿润,“俺家穷,老伴儿没工作,还有个孩子,看病的钱都是借的,俺要是不能挣钱了,这日子可咋过啊?”
事发后,交警部门认定此次事故肇事司机高先生负全部责任。高先生事后也到医院看望过老梁,并为老梁垫付了8500元的住院费。高先生告诉老梁,肇事车所属的运输公司为车辆买了交强险和50万元不计责任免赔的商业三责险,老梁很快就可以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保险公司被判赔偿
然而,赔偿事宜进展得并不顺利,肇事车所属公司将全部责任推给保险公司,拒绝对老梁进行赔偿,而保险公司因为赔偿项目上的分歧,也迟迟没有支付保险金。
无奈,2011年8月,老梁只好将肇事司机高先生、车辆所属运输公司和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自己各项损失共计65896.86元。
法庭上,高先生和运输公司都认为该车已购买过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赔偿责任理应由保险公司一方承担。
而保险公司却认为,老梁已经年满63岁,早过了退休年龄,不应支付其误工费;自己公司的赔偿责任应只限于医保范围内的用药等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高先生系某运输公司雇用的司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由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该公司已向保险公司缴纳了保险费用,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及50万元不计责任免赔的商业三责险限额内,对老梁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另外,老梁虽然退休了,但其受聘于郑州市市政管理执法局从事环卫工作,与该局建立了合法的劳动关系,所以保险公司应赔付其误工费。
综上,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老梁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7984.75元;驳回老梁过高部分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