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保险理赔的影响

沃保整理
2011-10-24 17:3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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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机动车保有量逐年上升,交通拥堵情况日益严重,交通事故的发生数量,造成的伤亡人数及财产损失巨大,依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上半年,全国共接报道路交通事故1840998起,同比增加18502起,上升1%。其中,涉及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91811起,造成25864人死亡、106370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4.4亿元。发生适应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1749187起,同比上


    近年来,我国机动车保有量逐年上升,交通拥堵情况日益严重,交通事故的发生数量,造成的伤亡人数及财产损失巨大,依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上半年,全国共接报道路交通事故1840998起,同比增加18502起,上升1%。其中,涉及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91811起,造成25864人死亡、106370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4.4亿元。发生适应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1749187起,同比上升1.7%。数字触目惊心。

    一、交通事故发生原因

    事故的发生有多方面的原因,车辆增多、道路设施不完善、交通参与人素质低等都是事故发生的原因。而以机动车驾驶员的非专业化与低龄化、驾驶员的素质良莠不齐、事故赔偿基本由投保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保险公司承担,致使机动车驾驶员违法成本较低不能起到警示驾驶员合法驾驶是事故多发的重要原因。事故发生后驾驶员关心的是赔偿能否由保险公司承担,只要能由保险公司承担,就意味着对于驾驶员在经济上不会造成很大影响,甚至于不用做出赔偿。认定何种责任对他们来讲并无任何影响。

    事故驾驶员会主动放弃无责或次责的抗辩,甚至于为了理赔宁愿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公安交警部门从狭隘的为受害人利益考虑的角度,也会说服投保有保险的驾驶员多承担责任。一旦不需要驾驶员承担赔偿责任,就不会对驾驶员起到警示作用,不会为防范事故发生而谨慎驾驶。

    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在事故发生后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法定程序对于事故成因、各方责任等所出具的客观、真实的结论性法律文书。是确定各方对于事故发生发生的过错程度,以及确定各方在事故中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的依据。

    依据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资格。应当遵循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交通警察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做好下列工作:(一)勘查事故现场,查明事故车辆、当事人、道路及其空间关系和事故发生时的天气情况;(二)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现场证据材料;(三)查找当事人、证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四)其他调查工作。交通警察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提取痕迹、物证,制作现场勘查笔录。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进行现场摄像。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应当由参加勘查的交通警察、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以及无见证人的,应当记录在案。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交通事故认定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也要求工作人员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职业技能。交通事故认定书也就成了专业水平要求较高的结论性法律文书。

    三、交通事故认定的现状

    鉴于交通事故认定书得专业性,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大大提高,对于事故赔偿的作用影响深远。然而,在实务操作中,由于种种原因,事故认定书所确定的结论并非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有时甚至与法律规定相去甚远,如果依据这样的事故认定书确定赔偿责任,必然严重侵害其他当事人的权利。请看以下案例:

    2009年10月12日,某甲驾驶小型客车在x054省道由南向北行驶,某乙驾驶二轮摩托车左转弯驶入该道,某甲躲闪不及两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某乙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现场勘查,查明某甲所持驾驶证为CI ,检验合格期至2009年12月,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与第三者责任险;某乙所持驾驶证为C1,未办理增驾D或H驾驶证,所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检验合格时间为2007年12月,该车辆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依据上述事实,认定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某乙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该违法行为与该起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认定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某乙不负事故责任。

    该份认定书存在明显的错误:首先,某乙驾驶二轮摩托车而未取得驾驶资格,应当认定为无证驾驶,无证驾驶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我国法律对于驾驶资格有严格的规定,取得驾驶资格必须进行严格的培训并经交警部门考核合格发放驾驶证,方可驾驶车辆上路行驶。驾驶的车辆要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相符,否则视为无证驾驶。无证驾驶对于其他交通参与人存在重大的事故隐患,是对社会不特定人员及财产的潜在侵害,历来是道路交通安全中重点打击的行为。其次,机动车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是为保证上路行驶的车辆处于安全状态。车辆是机械产品,各部件之间、各系统之间要时刻保持原设计状态,方可保证安全行驶。由于车辆在道路行驶,道路状况不同车辆磨损状况不同,车辆安全状况总会发生变化,为避免车辆处于病态上路,我国规定了定期车辆安检制度。上述案例中,某乙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不负事故责任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至少应当负事故次要以上责任。

    上述事故认定书,不顾法律的明确规定,认定某乙无证驾驶与事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而认定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明显违反法律的规定。交警部门能做出这样的认定,究其原因是由于某甲驾驶的客车投保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50万元附带不计免赔的第三者责任险。某乙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没有投保任何保险。伤者的赔偿就会转嫁到保险公司头上,而某甲、某乙都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这样的事故认定书,保险公司当然要提出异议,但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并没有采纳保险公司关于某乙应承担相应损失的意见,理由为没有相反证据能推翻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

    四、保险公司对于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的缺失

    依据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该规定明确事故认定书送达的是当事人,并没有规定送达事故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显然保险公司是一方主体,也是事故赔偿的主要承担着,而在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并不能取得事故认定书,无法对于事故责任存在的异议提出任何意见。等到被保险人理赔时,保险公司才会见到事故认定书,即使有异议,由于主体上不是事故当事人,时间上超过三天的时效也是无法提出复核申请。或者,伤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时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于保险公司提出的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抗辩理由,一般不予采信。理由为保险公司对于事故的发生事实没有异议,事故认定书是由专门机关作出的,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交警部门认定事故有徇私枉法行为,故不予采信。依据事故认定书确定的各方相应的责任作出判决。

    五、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保险公司理赔的影响

    1.由于对事故认定书存在异议,造成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就赔偿产生分歧,势必造成理赔率低下,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相互信任度下降,最终降低投保率,影响到保险行业的正常发展。

    2.保险公司理赔率下降,伤者或被保险人转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谓的增加诉讼成本,造成诉讼资源的浪费。如人民法院依照事故认定书作出判决,保险公司合法诉求无法得到支持,反而降低在被保险人中的声誉,给被保险人一种潜在的暗示,即保险公司不能赔偿诉至法院就能得到支持,如此恶性循环,势必陷入保险理赔低下与诉讼资源浪费的恶性循环之中。

    六、解决途径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意义在于明确责任,确定义务,有助于培养机动车驾驶员勇于承担责任的品格,为公安机关打击违法行为提供依据;依法驾驶,违法担责;鼓励合法,惩治违法应为其目的。为使事故认定书起到应有的作用,应从如下方面予以加强:

    1.加强事故处理人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技术水平,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利用各种科技手段,利用专业鉴定知识和理论,强化责任意识,作出经的起检验的事故认定书。克服单纯从伤者从保险公司好获得赔偿的角度出发,而加大投保有保险驾驶员的事故责任。这样不利于对违法驾驶员的教育和惩罚,

    2.在程序上,在事故认定书作出时,向事故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送达事故认定书,赋予保险公司提出异议的权利。毕竟最终的赔偿有很大部分是由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公司在履行义务的同时,应当享有提出异议的权利,这样才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民法原则。

    3.保险公司应当加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沟通,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与被保险人、伤者协商理赔事宜,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积极、主动、及时予以理赔。

    4.作为审判机关,对保险公司就事故认定书存在异议的案件,应当积极向公案交通管理部门调取案卷,询问作出事故认定人员做出该结论所依据的事实及法律依据。强化事故认定书只是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庭查明的事实确定各方应当承担的事故责任,让事故认定书回归到证据的位置上来,对于未经质证无疑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理顺事故认定书责任与赔偿责任的关系,依据各方过错程度做出判决。

    总之,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事故发生时最基础、最原始的证据材料,是机动车驾驶员承担民事、行政、甚至于刑事责任的基础文件,出具认定书一定要慎重,否则将无法起到震慑违法、保障合法的作用。势必影响我国刚刚建立还有待于完善的保险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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