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保监会对外发布了《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并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业内专家指出,鉴于近年互联网保险业务在快速发展中暴露出的一些问题,监管部门出台《办法》的首要目标,就是要加强监管,努力防范风险,促进保险代理和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规范健康有序发展。
由于互联网保险具有方便快捷、信息量大、即时交流、无时间地域限制等众多便捷特点,加上我国网络技术逐步成熟、网民数量不断扩张、网购意识迅速提高等因素,近年来,这种新兴保险营销方式在我国得到了迅猛发展,一些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借助互联网开展保险业务,拓宽了服务范围,方便了保险消费者,节约了经营成本。
但是,由于我国当前信用环境整体不佳、互联网本身具有虚拟性等原因,保险代理和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风险隐患也在逐步积聚,迫切需要防范和化解。据了解,目前,网络保险欺诈是互联网保险业务中的最大风险。比如,少数保险销售人员利用网站发布虚假保险产品和服务、夸大保险产品的收益水平、隐瞒免责条款等情况较为严重。
应当说,保险消费者权益受到保护的程度不应因保险销售媒介的改变而改变,但由于互联网自身的特殊性,利用网络进行保险欺诈等违法行为不易防范和查处。为此,《办法》主要从提高透明度的角度出发来减少网络保险欺诈、维护保险消费者利益。
比如,《办法》不仅要求保险代理和经纪公司应当在互联网站上公布其经营许可证、地址、联系方式等,并在自办网站上将与之合作的互联网站情况向社会披露,而且要求在开展业务的互联网站页面的显著位置列明有关保险产品及服务的关键信息,严格履行保险合同说明义务。
同时,《办法》规定,只有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全国性的保险代理公司和经纪公司才能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应当具备健全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并且对开展互联网业务的网站的经营资质、电子商务系统、交易安全系统等条件提出了要求。
由于网销保险具有跨地域性,监管部门设定这一门槛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范异地销售后没有相关的服务机构跟上而引发的风险。这也就意味着,按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和《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的相关内容,大量区域性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将无缘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办法》还规定,保险代理和经纪公司应当对互联网保险业务实行集中运营、集中管理,其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通过互联网站销售保险产品。可以预见,以往那种普通保险代理人可以随意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网站销售保险产品、保险产品和保单真实性难以得到保证的情况会得到大大改善。
此外,由于互联网交易本身是一个高度依赖信息技术的过程,为此,《办法》规定,保险代理和经纪公司应当有与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相适应的电子商务系统,能实现投保人的全部投保信息与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的实时对接,并具备健全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及安全技术,具有防火墙、入侵检测、加密、第三方电子认证、数据备份等功能。
监管部门之所以设定这一门槛,就是要求保险代理和经纪公司必须有强大的IT系统作支撑,从而通过信息化的手段来保障互联网保险业务交易的安全性和公平性,提高监管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