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无责免赔”频发 保险公司屡屡败诉

沃保整理
2011-09-14 20:5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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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0月,驾驶员陈某遭遇了一场车祸,他的车在行驶过程中被撞,导致车辆受损,陈某也受了伤。由于陈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不承担责任,保险公司以损失应由侵权人肇事者赔偿,适用“无责免赔”条款为由,不承担陈某赔偿责任。 陈某一气之下,将该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近日,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无责免赔”是“无效条款”,

        去年10月,驾驶员陈某遭遇了一场车祸,他的车在行驶过程中被撞,导致车辆受损,陈某也受了伤。由于陈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不承担责任,保险公司以损失应由侵权人肇事者赔偿,适用“无责免赔”条款为由,不承担陈某赔偿责任。

        陈某一气之下,将该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近日,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无责免赔”是“无效条款”,保险公司应赔付陈某各项损失费用共计14.5万元。

       去年10月30日,河南籍男子陈某驾驶货车,经京港澳高速株洲县朱亭路段时,被后面一辆货车撞上,随后,连续与前面车辆发生了三车连环追尾事故,导致三车不同程度受损,5人受伤。

      后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在这起交通事故中无责任。但陈某为此花费医疗费、货物损失费、事故处理费共10多万元。事发后,陈某向投保的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请求赔付,却遭到了保险公司拒赔。

        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理由是:陈某在此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该损失应由侵权人肇事者赔偿,保险公司适用保险合同中“无责免赔”条款,不承担赔偿责任。

       今年4月,陈某向事故发生地管辖权的株洲县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保险公司在合同中设定的“无责免赔”条款,应属于“无效条款”。而该保险公司要求第三方侵权人肇事者赔偿的理由,法院认为侵权人非合同相对人,和陈某与该保险公司之间合同关系没有关联。

      株洲县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付陈某各项损失费用14.5万元。该保险公司不服,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近日,市中级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认为,类似事故,只要投保人通过法律途径对保险公司提起诉讼,保险公司通常都会败诉。

      但是保险公司为何还要保留这样的条款呢?法官说,主动通过法律的途径保护自己权益的车主比例并不多,很多车主并不了解其中问题,有的即便认为这样条款不合理,也会觉得打官司太麻烦,从而放弃,选择无奈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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