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促进牧区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牧区要发展多种形式的草原畜牧业保险,各地要对符合条件的畜牧业保险给予保费补贴。
目前,我国牧区主要包括13个省(区)的268个牧区半牧区县(旗、市),牧区面积占国土面积的40%以上。虽然近年来牧区经济社会发展取得重大成就,但是,由于自然、地理、历史等原因,牧区发展仍然面临不少特殊的困难和问题,欠发达地区的状况仍然没有根本改变,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薄弱环节。
《意见》明确了促进牧区又好又快发展的基本原则,即坚持生态优先,协调发展;坚持以人为本,改善民生;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坚持中央支持,地方负责。
根据《意见》,到2015年,牧区将基本完成草原承包和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初步实现草畜平衡,草原生态持续恶化势头得到遏制;草原畜牧业良种覆盖率、牲畜出栏率和防灾减灾能力明显提高;特色优势产业初具规模,牧区自我发展能力增强;贫困人口数量显著减少,牧区与农区发展差距明显缩小。到2020年,全面实现草畜平衡,草原生态步入良性循环轨道;草原畜牧业向质量效益型转变取得重大进展,牧区经济结构进一步优化;牧民生产生活条件全面改善,基本公共服务能力达到本省(区)平均水平;基本消除绝对贫困现象,基本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
《意见》要求,要提高牧区防灾减灾能力。抓紧编制牧区防灾减灾工程规划,尽快启动实施。支持雪灾易灾县(旗、市)建设饲草料储备库,建立饲草料储备制度。建设草原火灾应急通信指挥系统、防火物资储备库、防火站和边境防火隔离带,建立专业半专业防扑火队伍,开展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草原防扑火能力。加强草原鼠虫害和毒害草防治基础设施建设,扩大防治面积,增加生物防治比例,加强草原外来物种入侵防控工作。完善草原防灾减灾应急预案,健全工作机制,保障工作经费。
针对牧区特点,各地应完善草原畜牧业生产补贴政策。加大牧区牧业机械购置补贴支持力度。发展多种形式的草原畜牧业保险,对符合条件的畜牧业保险给予保费补贴。
《意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牧区金融服务力度,探索利用政策性金融手段支持牧区重点产业发展。同时将加大中央及省级财政对牧区半牧区县(旗、市)的转移支付力度,逐步缩小地方标准财政收支缺口。加大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投入,加强项目资金整合。
《意见》还要求,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按规定为符合条件的转移就业牧民提供免费就业信息和职业介绍等服务。做好外出务工牧民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大力发展牧区社会事业,“十二五”期间实现牧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