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4日,中国保监会公布了33家经营交强险的财险公司的2010年年报。数据显示,2010年,交强险经营亏损高达72亿元,创出交强险设立以来的年度最大亏损,且交强险经营出现严重“东西差异”,东部发达省份因高赔付率而亏损严重,而中西部实现盈利。
据了解,2010年交强险共承保机动车1.01亿辆次。保险责任已到期的保费755亿元,赔付621亿元,赔付率比2009年增长4.3个百分点。
33家经营交强险的中资财险公司亏损高达72亿元,远远高于2009年的亏损额53亿元。据统计发现,上述33家财险中仅有平安财险、太保财险等5家财险公司交强险业务累计经营利润为正。其余财险公司,交强险业务均出现不同程度的亏损。其中,人保财险2010年亏损33.2亿元,其次是中华联合保险,2010年亏损8.96亿元;再次是天安保险,亏损5.56亿元,以上3家占72亿元总亏损额的66%。
另外,数据显示,在历年的累计经营利润一项上,中华联合财险公司累计交强险业务经营利润为-30.49亿元,人保财险交强险业务累计经营利润为-20.84亿元,天安保险在该业务上累计亏损也高达9.63亿元,国寿财险亏损8.06亿元,上述4家财险公司累计亏损69.02亿元,占总亏损额的88%。
交强险何故亏损首先,由于赔付升幅高于费用降幅,导致综合成本上升。中保协交强险工作组专家陈东辉表示,交强险开办以来,经营费用率逐年下降并趋于稳定,从2007年的39.2%降到2010年的30.6%,实现以最小成本发挥最大保障功能的制度目的。但因限额费率调整、赔偿标准上升及费率浮动办法影响,赔付率从2008年的68.6%上升到2010年的82.3%。“由于赔付上升幅度高于费用下降幅度,导致综合成本上升4.2个百分点,去年行业综合成本率达112.9%。综合成本率高于100%就意味着承保亏损。”
其次,保费收入持续下降。上海财大法学院副教授丁凤楚在接受采访时表示,2007年7月开始,经营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开始实施"费率浮动",到去年上半年刚好3年,续保优惠可追溯投保人前三年,上三个年度及以上没有道路交通事故的保费下降30%,经营三年后,每年有86%的续保车主享受费率下浮,其中61%的续保机动车享受30%的费率下浮。部分地区实行更大的费率浮动,如上海实行与道路交通事故及交通违章纪录"双挂钩",即投保人上年度若没有交通违章纪录与道路交通事故,可得到两个费率降低的优惠系数。受此影响,续保车单均保费从2007年的1406元,降至去年的1074元,降幅达24%。
一位产险公司负责人表示:“公司交强险业务最终赔付率从2006年下半年的57%逐步提高到2008年上半年的90%左右,并整体呈逐步上升的趋势。单均保费的持续下降,案均赔款整体逐步上升,是最终赔付率整体上升的主要原因。”
此前,一位地方保监局副局长也表示:“这个不难理解,交强险在2006年7月在中国保险市场开始经营的时候,保险公司这块业务是盈利的,因为大部分的赔付还没有出来。随着赔付的提高,这块业务的利润自然会消弱。”
同时,交强险的理赔环境有待改善。丁凤楚表示,“客户对交强险熟悉程度的增加导致该险种的理赔频率不断上升。然而,部分基层法院在处理交强险理赔诉讼时,无视"分项责任限额赔偿、除外责任、医疗责任限额"等规定,"一律打通"赔,令交强险承担责任以外的财产损失及全部医疗费用。”
此外,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较大。据统计,在亏损的72.4亿元中,有67亿元来自营业客货车及挂车、拖拉机等。由于拖拉机费率的制定为体现惠农政策,保险公司"让利"经营,于是许多地方将"运输车辆"登记为"拖拉机",使保险公司承受高额理赔。
积极采取应对措施陈东辉建议,政府应加大扶持力度。相关部门根据我国保险市场特定的历史阶段和发展现状,确定合理的交强险经营模式,建立科学的费率形成机制,同时建议减免交强险营业税,并对拖拉机、出租车等亏损严重的车种给予一定补贴,促进交强险业务的健康持续发展。
据丁凤楚介绍,保监会已在部分地区推动开展交强险地区费率试点研究。如去年保监会给江苏保监局下发《关于江苏省实施交强险地区差别费率改革试点的批复》,江苏由于经济发达成为全国交强险亏损重镇,交强险经营的亏损逐年增加。改革主要出于江苏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地区间赔付差距太大及不同车型间赔付率差别大的考虑会调整费率,但目前还因各种费率浮动因子的调整、车型情况较复杂还未出正式的方案。除了江苏,浙江也在申请进行交强险区域差异化费率试点。
丁凤楚还建议,保险公司应不断压缩交强险的经营管理成本和提高规模效益、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保险监管机构也应加强对保险公司的外部监管,提高与交强险相关数据的真实性,要求保险公司每年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交强险经营情况进行独立的第三方审计,并向社会披露,还要求各保险公司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压缩自身经营成本。
此外,专家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应通过颁布"交强险审判工作指导意见"和相关经典判例的方式,不断提高各地基层法院审理交强险案件的水平。尤其是对交强险的"分项责任限额赔偿、除外责任、医疗责任限额"等做出统一而具体的规定,从而改善交强险理赔机制的客观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