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一保险从业人员别某利用职务便利私自侵吞客户保费。日前,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在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之余,还禁止他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保险行业相关工作。这也是东莞市发出的首张针对缓刑犯的“禁止令”。
保险专员私吞保费逾50万
据介绍,被告人别某系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的“综合开拓渠道专员”。去年2月,平安养老保险公司向客户销售一种名为“福寿安康团体福利保障计划”的保险产品,要求客户以现金缴纳保费,并要求公司的业务员收取这些保费后集中交给别某,再由别某上交给公司。
保险产品推出后,陈某等1407名客户每人交纳了230元至580元不等的保费,而别某却利用收取现金保费的机会,没有为陈某等1407名客户投保“福寿安康团体福利保障计划”保险,而是伪造了保险凭证,将陈某等1407名客户交纳的保费共计人民币546210元侵吞。
侵吞保费后,别某担心如果这些客户发生保险事故后得不到赔付,客户和公司就会发现其罪行,于是别某又伪造了“东莞市虎门镇金洲一区管理委员会”的印章,于2010年3月23日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厚街支公司,以“东莞市虎门镇金洲一区管理委员会”的名义用人民币140700元为这1407名客户投保了“平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同时获得该公司支付的佣金人民币35175元。
去年8月12日,东窗事发。被告人别某的家属退回了398000元给平安养老保险公司,获得了该公司的谅解,该公司向本院请求对被告人别某从宽处理。
平安养老保险公司并对涉案的陈某等1407名客户的投保予以确认,对其中发生保险事故的客户均已作相应理赔。
首张针对缓刑犯的“禁止令”
法院认为,平安养老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向客户推销保险并收取客户保费,已收取的保费应当是平安养老保险公司的财产,被告人别某身为平安养老保险公司员工,负有将上述保费汇总后交给公司的职责,但被告人别某利用该职务便利,在公司业务员把客户保费交给他后,并未将之上交公司,而是私自侵吞,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被告人别某的自首情节及其归案后的表现,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此案判决也是今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增加“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禁止令”规定后,东莞发出的首张针对缓刑犯的“禁止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