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存单”变“保单”时有发生
2010年1月份,齐女士在家附近的一工商银行储蓄所办理了存款手续,几天前,她才发现存款莫名其妙地变成了5年期的分红保险。由于急着用钱,自2011年7月10日开始,齐女士多次找银行和保险公司协商,协商结果都不能让她满意。“他们说,如果急着用现金,签字退保后,先退还19344.7元,600多块钱的违约金得上报总部,等审批后再退还,能不能退也不知道。”7月12日上午,齐女士介绍,所投保的单位嘉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不答应一次性退还2万元的本金,她担心签字后600多块钱就要不回来了。无奈之下,找本报帮忙。
采访过程中,记者了解到,齐女士的家庭情况非常特殊。四年前的一次医疗事故夺走了儿子的生命,9岁的孙子靠齐女士和老伴抚养。全家收入微薄,只有齐女士的老伴干门卫挣的一点钱,齐女士的老伴还患有脑血栓,前段时间住院花了不少钱。近期要给孙子准备学费,齐女士到银行取一年前的存款时才知道,钱不在银行在保险公司,没法取现金。“我一个老太太什么都不懂,怎么可能买保险呢?”齐女士介绍,去年,她在银行窗口存款的时候,一商姓女工作人员把她叫到一边,说这样存比较划算,不但利息高,每年还可以分红。老伴常年生病,孙子上学,家中随时都可能用到钱,齐女士还特意问过是否可以随用随取,当时商女士说没问题。
据了解,为齐女士办理此保单的商女士为上述保险公司人员,由于调离原岗位,记者并没有联系到商女士,因此办理此单业务的一些细节无从考证。7月12日上午,本报记者到了该银行储蓄所,银行工作人员与保险公司协商后,答应齐女士在退保单上签字,3- 5个工作日将2万元的本金全部退还。
齐女士并不是个例,此前,记者也接到过类似的线索:滨州经济开发区里则街道办事处关先生2010年在农行存款时,却买成了新华保险,也是急着取钱时才发现。经过多方协商,最终退还了本金。
调查:未发现保险公司驻点销售
本报不止一次接到过热线电话,为什么投保者在银行存款的时候,屡屡买成保单。而推荐者多为驻银行网点的保险公司工作人员。
本报梳理,近年来,因部分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过分追求业务规模指标和短期效益,存在不适当销售,将保险产品介绍成储蓄产品,误导客户,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等情况,银监会和保监会于2010年11月1日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保险公司不得派销售人员进驻银行网点”、“银行不得以送保险、产品停售等方式误导或诱导客户购买保险,禁止销售人员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银行理财产品混淆”等具体规定被最终确定下来。通知规定,至2010年12月31日,商业银行必须清退保险公司派驻其网点的销售人员。
如今,时隔7个多月,银行和保险公司反应如何?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已撤出银行网点了吗?是否还存在误导消费的情况?为此,记者以市民购买理财产品为由,走访了滨城区工行、农行、建行等部分银行网点。“我可以给你推荐一种理财产品,比存款利息高,但我跟你明确说明这是一种银保产品……”黄河五路附近一银行一位胸前名牌为“大堂经理”的银行人员非常热情地给记者拿来了一款银保产品宣传单。
在之后的走访中,为了试试一些银行网点有无保险销售人员驻点,记者提出“听得不是很明白,这款既然是保险产品,那有没有保险公司的人可以来更详细解释一下”的要求。银行工作人员明确表示“自去年监管部门下发规定,保险公司的人不能进银行网点,我们这里就没有保险公司的人了,如果想了解产品特点,可以拨打宣传单上提供的服务热线进行咨询。”
尽管如此,在调查中记者发现部分银保产品的宣传单上所标注的“银保产品”字体偏小,而产品介绍则写成“整存整取,一次性存1万元,3年可取,保本有息、固定收益”,容易让消费者误以为是存定期。
市民:大多对理财产品知之甚少
随后记者随机采访了一些市民,不少市民表示,“保险和存款是有区别的,但对于理财产品和存款是不是有区别,有什么区别,这个就分不太清楚了。”“理财产品不是很清楚,太专业咱也听不懂,但是银行人士推荐的应该没什么问题吧。”一赵姓市民表示。消费者多对银行理财产品不了解,认为银行人士很权威,对其推荐的产品没有怀疑。他们在购买时,对合同条款不在意,银保销售人员不解释,他们也不会主动查阅和询问。“年纪大了身体不好,指不定什么时候就需要钱,所以我觉得还是选择容易存取,风险小的理财方式好。”黄河八路附近一银行网点正在办理存款业务的50多岁的曹女士表示,“我曾经就遇到过有人向我推销分红保险产品,分红和固定收益的确很高,风险也不大,但最终我还是没有选择,因为期限太长不适合我。”“银保产品和银行的其他理财产品性质不同。银保产品的销售合同上,出现的都是保险公司的名称。所盖的公章也是保险公司。”少数年轻市民则告诉记者,在购买产品时,一定要注意看清合同的属性和条款。
律师:理财产品纠纷多举证难
为此,记者采访了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胡延波律师,“近年来由理财产品产生的纠纷呈增多趋势,法院在处理该类案件时,需要结合当事人具体情况、合同条款等综合判断合同的效力及是否存在可变更、可撤销的情形”胡律师介绍说。首先,不论是保险公司还是银行内部的工作人员,在销售理财产品时不能仅强调投资的收益,更应清楚地告知客户投资风险所在,在客户充分了解产品各项知识的情况下,由客户自愿购买。一旦由于工作人员夸大收益、隐瞒风险等,在客户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购买产品后,双方产生纠纷,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该合同有可能会被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其次,金融机构在选择目标客户时也应该尽到注意义务,综合考察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和认知度,不能任人推销。
最后,胡律师也提醒广大市民不能仅听从推销人员单方的口头介绍,就盲目投资。在购买理财产品前一定尽量收集相关信息,产品说明书尤其要看仔细,对理财产品的类型、特点、风险及合同条款要有完整的认识后再进行签约。大家必须清楚,在合同上签字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投资者一旦签订认购合同书,双方产生纠纷后,投资者举证证明对方存在欺诈或自己存在重大误解的难度很大,实践中往往很难胜诉。
理财师:市民权衡利弊再购买
“如果是保险产品,它有一个十天的犹豫期,在这十天之内,是可以退保的。如果过了这十天之后,再来退,本金可能会有损失。在以后购买理财产品时一定多加小心,特别是对于自己不熟悉的理财产品,对于一些模糊概念更要小心。” 采访中有理财分析师提醒消费者,对于那些不适合购买但不慎签订了此类保险合同的消费者,其实还有“最后一根稻草”,也就是“十天犹豫期”的规定,消费者如果发现被“忽悠”不想买了,还可以利用这个规定保护自己的权益。
据介绍,理财产品一般可以分为两种,一个是保证收益的理财计划,另一个是非保证收益的理财计划。保险产品原本应该是保证在出险的情况下,有一个经济上的补偿,应该是风险转移的机制,是一种避险的功能。如果在了解接触这个产品的时候,这些推销人员说,这个能保本,收益是固定的,这样的产品相对来说比较安全。
“若是用什么”预期收益“来代替这种”约定收益“和”实际收益“这样一些概念,就有可能是营销人员采取的移花接木或者指鹿为马的方式,忽悠这些投资人。”业界人士表示,如果代理人的说法与保险条款的表述不一致,应要求其明确解释,并以条款为准,以免吃亏。
同时,由于保险公司针对投连险、分红险等理财型险种的宣传加上一些代理人强调产品收益及分红,并常与银行储蓄对比,使许多投保人只关注保险能带来多少收益,不要忘记保险的本质还是一种风险管理工具,投资要权衡利弊看看适合不适合自己。
保单常见晦涩术语解读
1、保险犹豫期
为了防止保险代理人误导客户,保险公司设定了“犹豫期”规定。投保人在收到保险合同10天内,如果不同意保险合同的内容,可申请撤销合同。在此期间,保险公司同意投保人的申请,撤销合同并退还已收的全部保费。如果“犹豫期”过后退保,就要承受比较大的损失。
2、交费宽限期
考虑到资金周转不便等原因,保险公司会设定一个延交保费的宽限期,大多为60天。在宽限期内,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如在此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然按照合同承担保险责任。
3、事故报案期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发生保险事故后通知保险公司,这样保险公司可以在第一时间了解情况,判断并做出赔付。由于延迟通知致使保险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费用,可能需要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承担。
4、保险索赔期
人寿保险的索赔权期限是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的5年内,其他保险的索赔权期限是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内。超过索赔权期限,保险公司视为受益人自动放弃。
5、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又被称为“解约退还金”或“退保价值”,是指被保险人要求解约或退保时,寿险公司应该发还的金额。保单的现金价值就是投保人已缴纳的保费扣除代理人佣金、保险公司分摊下来的管理费以及已承担的纯保费,再加上剩余保费所生利息。
一般来说,寿险投保人采用分期支付方式时,由于在订立保单的第一年,包括新合同费、合同维持费等项目在内的附加费用支出较大,因此,保单的现金价值很低。已交足两年以上的保险费后,才能产生现金价值;至于在投保时一次性付清全部保险费的寿险合同,则自支付保险费之日起,就产生了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