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张先生驾车外出时发生车祸,在与另外一辆车相撞后又将一名骑车人撞倒。经交管部门认定,张先生与另外一辆车的车主各承担40%的责任,骑车人承担20%的责任。事后向伤者赔偿时却碰到了麻烦,原因是张先生的车投保了限额为1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另一辆车属违法上路,不具备任何保险。
张先生产生疑问,如果按照交管部门的责任划分,自己应该如何赔偿伤者的损失呢?
市赛思博律师事务所的陈律师分析认为,车主张先生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但在实践中为了能让受害人得到补偿,类似情况下,法院一般会把保险限额中10万元中的6万元部分作为“交强险”看待,按照无责赔付处理;6万元责任限额以上的部分,按照有责赔付的原则处理,按照保险合同的具体约定来确定赔偿数额。张先生车辆的保险公司一般会在交强险的限额5万元内赔偿伤者的伤残损失、在限额8000元范围内赔偿伤者的医疗费损失、在限额2000元范围内赔偿伤者的财产损失。
另外,陈律师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本案中车主张先生应与另一名肇事车主根据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事故伤者的损失超过了6万元,对超出的那部分应按照过错程度划分,张先生承担40%,另一辆的车主承担40%,伤者自己负担20%。超出的这40%赔偿金,应由保险公司在6万元以外的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责任限额的剩余部分应由张先生自行承担。另一辆车没有办理任何保险手续就上路行驶,其需要赔偿的具体金额应由法院审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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