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对虚拟财产的保护

沃保整理
2011-07-18 09: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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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在韩国,根据韩国警察厅的统计,仅2002年1月到10月,与网络有关的犯罪达到2.5万件,其中与网络游戏有关的虚拟犯罪占到 26%,达到6519件。另据汉城警察厅搜查部发表的电脑犯罪现状调查结果显示,全体犯罪中网络游戏的黑客攻击及欺诈占47.9%,一般欺诈占 10.7%,黑客及病毒传播占7.4%,个人信息侵害占6.1%。据韩国有关专家分析,因为好奇心、冲动而引起犯罪的少年明显减少,反而在网络游戏

  韩国

  在韩国,根据韩国警察厅的统计,仅2002年1月到10月,与网络有关的犯罪达到2.5万件,其中与网络游戏有关的虚拟犯罪占到 26%,达到6519件。另据汉城警察厅搜查部发表的电脑犯罪现状调查结果显示,全体犯罪中网络游戏的黑客攻击及欺诈占47.9%,一般欺诈占 10.7%,黑客及病毒传播占7.4%,个人信息侵害占6.1%。据韩国有关专家分析,因为好奇心、冲动而引起犯罪的少年明显减少,反而在网络游戏现金交易等财产取得上的欺诈行为增加,而实施这种犯罪行为的则以青年、中年为主。这些现象的存在促使韩国开始正视虚拟财产的归属问题,并明确规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独立于服务商而具有财产价值。服务商只是为玩家的这些私有财产提供一个存放的场所,而无权对其作肆意的修改或删除,这种网财的性质与银行账号中的钱财并无本质的区别。

   美国

   早在1998年11月24日,美国加州高等法院就发布禁令,禁止三个Intel的离线职员发送抨击Intel的邮件。被告是Intel的离职员工,在遭到解雇后,从1996年12月到1998年9月先后5-7次发大量邮件给Intel的数万员工,抗议对员工的不公正待遇和剥削。案件引起了激烈的辩论。被告宣称其拥有宪法所保障的权利,可以接触Intel的电子邮件系统,他寄发邮件的行为属于劳动争端中的合法行为;而原告则认为被告的行为结果是不请自来的大量邮件Spam。法官审理认为,Intel职工的电子邮件地址并没有对外公开,Intel的电子邮件系统也并非公共论坛,因此被告具有宪法赋予的接触权利。虽然邮件内容属于劳动争端,但是寄送方式已构成非法侵入他人动产的侵权行为,因此颁发了禁令。[12]本案中,法官认为电子邮件是一种财产,具有财产利益,而Intel职工的行为是对别人财产的一种侵犯。
 
   在另一个判例中,法院将电子邮件当成个人领地而进行保护。一家促销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用户散发大量的商业广告,令拥护抱怨不已。用户大脚公司和大地连线公司就分别对促销公司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电子邮件和电子邮件系统是私人领地,根据有关禁止非法穿越私人领地的法律法院做出判决,要求被告将原告及其其他客户的电子邮件地址从他的网络中删除,如果被告再向原告散发垃圾邮件,将给予被告一万美元的罚金;同时要求被告向受害用户书面道歉。[13]
 
    虽然二个案件有不同之处,但归结起来,法院至少认为,网络电子邮件属于私人财产,无端影响别人使用邮箱就是对他人财产的侵犯。法院是在现有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由法官通过结合有关法律、扩展现有法律的适用范围的办法来解决的。

  香港地区

  在香港,近年来由于网上游戏的武器有价,“网上武器失窃”层出不穷。2002 年11月中旬。由于香港葵涌16岁的游戏参与者梁某不能忍受被人偷去辛苦“练功”换来的网上“武器”而跳楼自杀。这一案件的发生,导致香港警方严重关注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问题。 此前,香港警方曾因虚拟财产失窃案首次采取过行动,拘捕了三名年龄16至19岁的“网络大盗”。2002年6月10日,香港地区一名16岁的男孩在铜锣湾一网吧玩一个网上角色扮演冒险游戏后离开,但之后他发现自己游戏账户内15件武器(斗篷、盔甲、宝剑)被他人私自转移到其他账户,总值达五千元,于是报警求助。商业罪案调查科科技罪案组警员深入调查后,发现事主于6月10日离开铜锣湾一网吧后,他的游戏账户即被他人重新登入,而他账户内的武器亦被转移至其它账户。科技罪案组人员翻查计算机纪录,最后成功确认三名游戏用户的身份,怀疑他们与窃案有关,涉嫌触犯“有犯罪或不诚实意图而取用计算机”的罪名。 2002年11月,警方分别于鱼涌、湾仔和西环地区拘捕了3名16至19岁的青少年。这是香港警方首次侦破盗取网上游戏虚拟财产的案件。

  2002 年香港警方一共接获272宗计算机犯罪案,其中涉及非法入侵计算机系统案164宗,其它计算机盗窃案25宗,较前年大幅上升四成半及近一倍。但香港的网络游戏开发商指出,报警数字只属冰山一角。有网络游戏供货商透露,平均每日都可接获超过百宗的投诉,投诉内容均与网络游戏中贮存的“武器”不翼而飞有关,显示情况相当严重。在国际拍卖网站“eBay”,或香港本地的网站时常会有网络游戏中的武器出售,一些热门游戏,如《DiabloII》及《Everquest》中的罕见武器,炒价更会高达过百美元,部分玩家直言,这类在网上拍卖的武器大多来历不明。

  香港警方认为,网上游戏的武器已经变成可以转移及具有金钱价值的东西,警方将会时刻关注偷取网上游戏工具的行为。对于这种在虚拟世界的新兴罪行,香港警方已经成立专门的项目部门处理。警方发言人同时强调,若以偷窃手法取得游戏武器,无论金额多少,均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入狱五年至十年。国际刑警代表警告,此类案件一旦触及跨境犯案,国际刑警一定会与海外执法人员,包括与香港合作,全球追缉疑犯归案,家长应小心看管子女,以免堕入法网。国际刑警管理监控及业务表现评核组专业顾问雷保雅接受记者访问时表示,不要误以为在网上游戏中盗取虚拟武器是一件小事,疑犯是明知故犯,盗窃更属刑事罪行,一旦证明有跨境犯罪成分,不论案件大小,国际刑警定会协力打击。

  为有效治理愈来愈多的计算机和互联网方面的信息科技违法犯罪,香港政府已陆续修改了各项条例。例如,根据《电讯条例》第 27A条,任何人藉电讯,明知而致使计算机执行任何功能,从而在未获授权下取用该计算机所保有的任何程序或数据,即属违法,最高刑罚罚款20000元。《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第161条规定,有犯罪或以不诚实意图取用电脑而使其本人获益或引致他人蒙受损失,最高刑罚可判监禁5年。如以欺骗手段取得财产的,根据该《条例》第201章第17条的规定,最高刑罚可判监禁10年。

    台湾地区

    台湾地区由于网络游戏的发达,侵犯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案件日益增多,窃取游戏帐号、游戏装备等行为大量出现,台湾地区司法机关及理论界高度关注这一新的犯罪类型。

    台湾地区“法务部”为解决网络游戏中窃盗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案件的定性问题,在2001年11月23口作出(90)法检决字第039030号函释,认为:“线上游戏之账号角色及宝物资料,均系以电磁纪录之方式储存于游戏服务器,游戏账号所有人对于角色及宝物之电磁纪录拥有支配权,可任意处分或移转角色及宝物,又上述角色及宝物虽为虚拟,然于现实世界中均有一定之财产价值,玩家可通过网络拍卖或交换,与现实世界之财物并无不同,故线上游戏之角色及宝物似无不得作为刑法之窃盗罪或诈欺罪保护客体之理由。”因此,虚拟账号及物品在现实生活中具有一定的价值,如果发生账号被盗的事件,将以窃盗行为来处理,可以构成刑法中规定的诈欺与窃盗罪。

     对我国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法律建议

    针对目前我国在网络虚拟财产法律方面欠缺的状况,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第一 ,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法律上的财产概念当中。人们对于财产的理解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深入。财产的概念范围从有形物发展到包含无形物。当网络时代的到来,网络中虚拟财产就出现了。虚拟财产具有经济价值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由于虚拟财产是新兴财产类型,实践中人们对于它认识还不深入。而且它的经济价值只是被特定的人群所认同。所以这有必要以法律解释的形式确认它的法律地位。我国现行刑法没有对财产或者财物给出明确的定义,但是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的渠道将虚拟财产纳入刑法保护,我国司法解释属于有权解释,一经最高司法机构颁布即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笔者建议可以将虚拟财产解释为:网络主体通过特定的网络空间所拥有的能够在现实社会自由流通的一种非有形财产。

    第二,应当尽快制订与网络虚拟财产有关的基本法。对于司法解释无法解决的问题,如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要件,网络虚拟财产价值的认定、网络游戏运营商的责任以及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的解决方式等,以及网络游戏中的“私服”、“外挂”、“虚拟交易平台”的管理和规范、网络游戏格式合同治理等问题,可以通过制订一部网络虚拟财产方面的基本法予以全面解决。

    第三 针对网络虚拟财产犯罪与计算机操作的直接关系,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广泛地适用财产刑和资格刑。计算机犯罪往往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其中许多犯罪分子主要以牟利为目的,必须对其处以罚金等财产刑。同时,由于计算机犯罪分子的犯罪方法具有迷恋性,对其判处一定的资格刑,如剥夺其长期或短期从事某种与计算机相关的职业、某类与计算机相关的活动的资格,可有效预防和打击计算机犯罪。对犯罪分子处以自由刑的同时,再辅以财产刑和资格刑,此种量刑方式同样适用于网络虚拟财产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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