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财产的含义和特征

沃保整理
2011-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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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拟财产 虚拟财产是指狭义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它包括网络游戏、电子邮件、网络寻呼等一系列信息类产品。包括长时间虚拟生活中形成的人物形象,这点是不能转换到现实生活中的虚拟财产以及狭义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但由于目前网络游戏的盛行,虚拟财产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指网络游戏空间存在的财物,包括游戏账号的等级,游戏货币、游戏人物拥有的各种装备等等,这些虚拟财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换成现实中

    网络虚拟财产

    虚拟财产是指狭义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它包括网络游戏、电子邮件、网络寻呼等一系列信息类产品。包括长时间虚拟生活中形成的人物形象,这点是不能转换到现实生活中的虚拟财产以及狭义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但由于目前网络游戏的盛行,虚拟财产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指网络游戏空间存在的财物,包括游戏账号的等级,游戏货币、游戏人物拥有的各种装备等等,这些虚拟财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换成现实中的财产。

   虚拟财产包括两点

   一、长时间虚拟生活中形成的人物形象,这点是不能转换到现实生活中的虚拟财产  

   二、是狭义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它包括网络游戏、电子邮件、网络寻呼等一系列信息类产品。但由于目前网络游戏的盛行,虚拟财产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指网络游戏空间存在的财物,包括游戏账号的等级,游戏货币、游戏人物拥有的各种装备等等,这些虚拟财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换成现实中的财产

  它是一种新型的财产类型,由于具有虚拟的特性,使得现行的法律难以调整。

  公民的财产既包括有形的,也包括无形的,网络虚拟财产应属于无形资产的一种。虚拟财产既可以从游戏开发商处直接购买,也可以从虚拟的货币交易市场上获得,因而虚拟财产已经具有了一般商品的属性,其真实价值不言而喻。

   从法律对财产的定义来看,虚拟财产也应得到保护,网财的获得往往经过持有者的个人劳动(练级)、真实财物付出(购买游戏卡)、市场交易(买卖装备),网络虚拟财产已经具备了真实财产的基本特性。

    特征介绍

   近年来,与网络技术息息相关的“虚拟财产”一词,被赋予各种不同的解释。笔者认为,对虚拟财产概念的界定,必须立足于对“虚拟”的界定以及“财产”的内涵,并反映虚拟财产的共同属性。考察存储、传输于网络空间的“文明成果”,我们发现,可以称之为“虚拟财产”的事物,都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存在于网络环境或网络空间中

  所谓网络,即“将相关信息设备经由一定方式的软硬件连接,达到信息资源分享、资源共享的目的”。

  ①网络空间从基础上讲是技术的,即“用比特——0-1数字方式去代码(表达和构成)事物以及事物之间的关系,从而形成一个独立于现实世界又具有实在性的数字化的社会空间。”

  ②但网络空间又与现实的物理空间有着明显的共生关系,是现实物理空间的延续。而“虚拟财产”就是储存于各种网络设备、并在网络空间中传输的各类信息的载体,其外在形式为文字、数字、声音、图形、图像等。虚拟财产虽然存在于特定的网络空间,但它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虚幻、假象的。

    以数字化的形式来模拟现实事物

  “虚拟财产”实质上是借助于计算机这种媒介表现出来的数据组合,但这种数据组合的特点是:一方面必须具有视觉效果,是从视觉上可以感觉到的某种事物,无论是视觉上表现为“物”、“人”或是文字、图形;另一方面,这种视觉感觉到的事物如同现实环境中的真实事物,是对现实世界真实事物及其发展变化过程的模拟和逼真再现。这种模拟不同于复制,现实中并不存在与之一一对应的被复制或被影射的对象。

    具有相对独立性

  相对独立是指虚拟财产具有独立于其他网络资源或现实财产的价值。虚拟财产既区别于网络供应商提供的运行环境,也与其他网络用户的资源相区别,具有排他性。这正是虚拟财产交易产生的前提。同时,虚拟财产还必须有独立于现实财产的价值。不具独立价值的数字形态财产往往只是现实财产的一种表现形式。以电子货币为例,电子货币也有数字化的表现形式,作为支付手段也可以通过网络实现支付功能,但电子货币必须以现实货币为基础,不具有独立于现实货币的价值,因此,电子货币就不是本文所界定的虚拟财产。

    可以独占享有的

  虚拟财产在某一特定领域具有独占性。如网络是没有疆界无法独占的,但储存于网络中的数据、信息却是可以独占享有的,这些数据、信息便属于本文所界定的虚拟财产。

  基于上述对“虚拟财产”特征的理解,本文认为,一般意义的虚拟财产或广义的虚拟财产是指:在网络环境下,模拟现实事物,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的、既相对独立又具独占性的信息资源。

    虚拟财产的特征(虚拟财产进行法律上的界定)

    如果要通过立法来解决虚拟财产方面的纠纷首先需要对虚拟财产进行法律上的界定,明确其内涵和外延,以划清法律意义上的虚拟财产和日常所言的虚拟财产之间的界限。下面通过从特征分析的角度来界定法律意义上的虚拟财产。

    第一,虚拟财产具有无形性。网络虚拟财产的无形性又被称之为虚拟性,“即虚拟财产首先要满足虚拟的特性,这就意味着虚拟财产对网络游戏虚拟环境的依赖性,甚至在某种程度不能脱离网络游戏而存在,当然也正是这一特征使得按照现行的法律难以调整与规范。”网络虚拟财产的此种无形性表现在虚拟财产的本质仍为二进制的数据组合,只是其在网络游戏的虚拟世界中通过编程和译读过程,使这些二进制的数据组合表现出了诸如“武器”、“装备”、“宝物”等的虚拟具象的效果,然而这些虚拟的具象在与虚拟空间相对立的现实三维空间中,是不具有任何物理形状外观的,并且无法独立存在。[1]我国台湾地区还将网络虚拟财产直接定义为电磁记录,这更能说明网络虚拟财产的无形性特征。

    第二,虚拟财产具有客观性。虚拟财产虽然不具备有体形,但也是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具有客观实在性,虚拟财产不是虚构的财产,也不是虚无的财产。首先,这些装备、宠物等物品在计算机上显示为一种以电子数据构成的逼真的3D画面,这些3D画面虽然说是人工拟制的,但其在拟制出现后与现实社会的玩家发生了真实的联系。玩家对拥有或失去虚拟财产都拥有现实的感受,他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并能为人的意志所反映的客观实在。

    第三,虚拟财产具有价值性。虚拟财产的价值包括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由于玩家的时间、技术、资金等的投入使虚拟财产与现实生活中的真实物一样具有价值、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其一,虚拟财产是有价值的。虚拟财产的获得有两种方式,玩家或者通过自己不断的练级获得,或者通过离线交易直接获得。本质上这两种方式无异,因为后者也是卖方通过辛苦练级所得,其往往也要为此付出大量的费用,包括购买游戏点片的费用、上网的费用,以及时间、精力、情感等许多无形的付出。其二,虚拟财产的有用性。虚拟财产的获得能够满足人们的物质需求或者精神需求,能够给人们带来网络游戏的感官和精神上的享受,也满足游戏运营商赚钱的需要。因此虚拟财产具有经济学上的价值特点,而且这种价值在玩家这一特定的群体之间得到了普遍的认可和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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