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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文书在协助乡政府收取农村合作养老保险费后借给他人用于经营活动,结果领到了刑罚。2月11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挪用公款案进行了宣判,依法判决被告人余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被告人余某自2008年11月起任罗山县龙山乡某村委会文书。2009年5月份,余某所在的乡政府及村委会安排其负责收取本村部分村民组村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养老保险费,其将2009年5月至8月份收取的部分村民养老保险费共51374.2元挪用,其中11000元借给他人用于经营活动,余款用于其家庭开支。案发后,被告人退回全部款项。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身为村委会文书,在协助乡政府收取新型农村合作养老保险费工作中,将收取的51374.2元挪用,其中11000元借给他人用于经营活动,余款用于其家庭开支,超过3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退回全部账款,依法可酌予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