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自演事故 骗取保险理赔款2564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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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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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驾车先撞水泥墩再撞树木,尔后由另一人冒充司机,两次骗取保险理赔款共计25647元。日前,丰南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并作出了判决。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8日,由刘某提议并与陈某经事先预谋,刘某驾驶其“桑塔纳”牌轿车,故意撞击路中限宽的水泥墩子,后由陈某冒充司机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南支公司报案,骗得保险理赔款11732元。2009年5月14日20时许,由

  一男子驾车先撞水泥墩再撞树木,尔后由另一人冒充司机,两次骗取保险理赔款共计25647元。日前,丰南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并作出了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8日,由刘某提议并与陈某经事先预谋,刘某驾驶其“桑塔纳”牌轿车,故意撞击路中限宽的水泥墩子,后由陈某冒充司机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南支公司报案,骗得保险理赔款11732元。2009年5月14日20时许,由刘某提议并与陈某经事先预谋,刘某驾驶其“红旗”牌轿车,故意撞击路旁树木,后由陈某冒充司机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南支公司报案,骗得保险理赔款13915元。

  案发后,刘某退赔25647元,已由丰南区公安局发还被害单位。

  刘某、陈某分别于2010年2月11日、2010年10月2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刘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刘某、陈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其有自首情节,且刘某能退赔所骗全部赃款,对2人可依法从轻处罚,并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依法对2人适用缓刑。故,丰南法院以犯保险诈骗罪,分别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缓刑2年,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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