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水保险的基本特点

沃保整理
2011-06-22
100
我国实施洪水保险势在必行。但是,在具体实施方案的选择上必须慎之又慎,既要考虑洪水保险的基本特点,又要考虑我国与其它国家国情上的差异。 (1)洪水保险风险很大,在局部地区难以满足大数定理 商业性保险之所以能够以千分之几的费率吸引大量的保户,因为对于许多险种,客观存在一个“大数定理”, 即所谓“千家万户帮一家”。但是,水灾则不同。我国受洪水威胁

    我国实施洪水保险势在必行。但是,在具体实施方案的选择上必须慎之又慎,既要考虑洪水保险的基本特点,又要考虑我国与其它国家国情上的差异。

   (1)洪水保险风险很大,在局部地区难以满足大数定理

    商业性保险之所以能够以千分之几的费率吸引大量的保户,因为对于许多险种,客观存在一个“大数定理”, 即所谓“千家万户帮一家”。但是,水灾则不同。我国受洪水威胁的区域中有5—6亿人口,一年中水灾的受灾人口可以达到数千万,风险分担不过是“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量级。完全按风险计算保险费率,会超出社会的支付能力。这是局域性的保险公司无力承担专项洪水保险的根本原因。只有在更大的范围和更长的时段上分担风险,才可能使洪水保险费率得以降低。这是洪水保险需要得到国家鼓励与扶持才能成功的基本原理。

   (2)洪水风险分布的地域性差异很大,受灾区域中多数人自愿参加专项洪水保险的积极性不会太高

    其原因是: 特大水灾的发生几率相对人生而言是稀遇的,在多年不发生大水的情况下,人们的水患意识容易淡漠;受灾范围中灾情达到毁灭性程度的区域是有限的,多数人遭受的水灾损失往往是非毁灭性的,或者只是间接的;大灾之后必有大治,人们容易相信新的防洪工程兴建之后,水灾悲剧不会重演。其结果往往是风险特别高的区域中,愿意投保的人较多,但是保险公司无力承保;而一般风险区中,保险公司愿保洪水,投保人又没有积极性。因此,洪水保险如果希望能在大范围内实施,能够通过区域间资金的调剂达到分担风险的目的,除非将其作为基本的国策,适当采取强制性的措施,并辅以一系列鼓励和扶持的政策,否则难以长期坚持。

   (3)洪水保险的支付能力,与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

    只有经济发展达到一定的水平之后,人们才会产生保险的需求。在传统的发展模式下,面对水灾造成的巨大损失,灾民需要经过若干年的重新积累之后,才可能恢复到灾前的水平。人们通过储蓄备荒、投亲靠友、互助互济、赈灾、捐献甚至逃荒要饭等形式来分担风险。现代社会中,通过保险机构的服务,使得一般灾害的损失可以尽快恢复到灾前的状况,保障水平大为提高。但是,对于水灾来说,这必须要有强有力的经济实力来作后盾。我国还是发展中国家,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保险支付能力差异较大,国家的财力有限。因此,国家鼓励、扶持的政策性的洪水保险,在起步阶段只能定位在较低的保障水平,施行低费率与限额赔付,并要考虑与传统方式的结合。同时,洪水保险体制的建立,须由中央政府制定总的原则与加强宏观调控,由地方政府根据区域的洪水特性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不搞一刀切。

   (4)洪水保险理赔时间过于集中,理赔对象分布面广、量大

    在非汛期的月份和一般的年份,洪水保险可能基本没有理赔的事件。而一旦特大洪涝灾害发生,理赔的工作量又非常之大。尤其对农村,洪水保险难以按保险的正常程序进行资产的核对与灾情的核实工作。如果为此而专门设立庞大的机构来管理专项的洪水保险,则该系统本身要消耗大量的资金,实际投入救灾的费用反而相对减少。这是洪水保险不能够、也不应该按照一般保险业务的思路进行设计理由之一。或者说,国家鼓励与扶持的洪水保险,必须考虑简化的投保与理赔方式,并具备宏观上可以操作的核灾手段。

   (5)洪水风险难以用频率刻画

    洪水的重现期是合理计算洪水保险费率的重要依据。保险费率过高,保户支付不起;费率过低,国家负担不起。因此,开展洪水保险业务的发达国家,需要按照特定的洪水重现期绘制洪水风险图,以确定洪水保险的实施范围和保险费率的差异。但是,对我国大江大河中下游洪水风险最大的圩区和平原地区来说,堤防、水库、闸泵体系的建设十分复杂,不能简单以江河水位的实测记录作为排频计算的样本,流量的还原计算困难重重,历史洪水泛滥的记录对于现实洪水风险分析只能起参考作用;洪水组成十分复杂,洪水的频率计算,按水位、流量、水量等不同因素考虑,对同一场洪水就可以得出不同的结果,防洪系统的调度,即使有预案,也很难照章执行;堤防超高、堤身质量、防汛抢险成败等使得河道水位的频率与圩区受灾的频率无法建立对应的关系。因此,我国大江大河防洪规划中采用的设计洪水,往往是既往实际发生的典型年洪水,而不是分析计算所得的频率洪水。这一特点,更加说明我国洪水保险办法的设计,要突破一般保险业办保险的思路。

   (6)实施洪水保险所承担的风险,不仅在经济方面,而且也在社会方面

    洪水事件的责任人与被保险人往往是相分离的,而且比例悬殊。在意外溃堤的情况下,不能因为是责任事故,就对保护范围内按规定交纳了保费的保户不予赔偿。赔偿后,保险人也很难从事故责任人那儿追回经济损失。再如,保户参加了专项的洪水保险,投保财产因其他原因受损当然不能受赔,在多年交费而不发生水灾的情况下,可能滋生不满情绪;而一旦受淹(不管什么原因),仍不能获得到赔偿,必然会滋生不满情绪。而这种不满往往是群体的,而不是个体的。诸如此类的问题,在制定洪水保险办法时都需要细致考虑,否则洪水保险反而可能引起社会的不安定。因此,对于洪水保险,必须加强研究,不可盲目乐观,简单从事。

   (7)洪水保险难以通过试点来积累经验

    洪水保险作为一项新生事物,实施难度很大,必然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但是,要想走以点带面的路来推广。又不可能。从洪水灾害的特点出发,试点区域如果多年不发生大的洪水灾害,则试点不能发挥作用;如果发生了大的洪水灾害,又不能在大的范围里分担洪水风险,则显示不出洪水保险的优越性。
 

展开阅读全文
0
免费获取优质保险方案,
同样保障,
每年最高省30%
全站导航
推荐 保险头条 保险问答 计划书 险种测评 金融 保险产品 关于沃保
买保险
保险问吧 业界要闻
卖保险
保险资讯
沃保专区
金融知识 帮助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