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似“坚定不移”这样十分给力的字眼现在已不多见,但还是有。
今后一个时期,坚定不移地走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发展道路,是推动渔业风险保障事业发展、实现渔业互助保险工作新跨越的关键所在。这是农业部副部长牛盾日前在中国渔业互保协会第四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上说的一番话。
互助保险是由一些具有共同要求和面临同样风险的人自愿组织起来,预交风险损失补偿分摊金的一种保险形式。中国渔业互保协会是1994年农业部主导成立的第一家全国性农业互助保险组织。据统计,该协会已累计承保渔民557万人次,承保渔船35万艘次,提供风险保障3850亿元,累计为7000多名死亡(失踪)渔民、4.47万多名受伤渔民和4.44万多艘受损渔船支付经济补偿金11.46亿元。
我国的渔业互助保险无疑是成功的。实际上,从全球的视野看,互助保险的发展历史也有力地证明了其存在的价值。
互助保险出现在约400年前,比社会保险早200多年,可称是社会保险的先驱。17世纪,在欧洲即出现了互助保险,至19世纪末20世纪初,一些国家出现了全国性的互助保险机构,1922年,第一个国际性的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国际合作和相互保险联合会成立。该组织就是现在的国际互助保险联盟的前身。
互助保险之所以配得上“坚定不移”,源于其旺盛的生命力。
互助保险具有群众性、互济性、公益性、民主性、灵活性的特征,更加适应目前发展水平下的中国农业。
长期以来,我们将农业保险的着眼点主要放在了政策性保险和商业保险上。由此引发的问题是,政策性保险因财力有限,难以做到广覆盖;商业保险则陷入商业化保险费率农民承受不起,但按照农民能接受的费率保险公司又赔不起的两难境地。
上述关于农业保险的制度设计忽略了农民自身的作用。实际上,以“互助共济,风险共担”为基本特征的农业互助保险模式,是提高“三农”抗御自然风险能力的一项现实选择。有专家认为,农业保险不同于商业保险,比较复杂,要选择农民能够监控道德风险,规避技术风险的方式来发展农业保险,互助保险就是这样一种方式。因此,2009年中央1号文件中“鼓励在农村发展互助合作保险”的表述,其含义是深刻的。
互助保险在我国已经有了一定的发展。除渔业互保外,各地还开展了农机互保、果树互保、养鸡互保、蔬菜互保和谷物互保等业务。
但面临的问题也不容回避。
农业互助保险的稳定发展有赖于法律环境的配合。国际成熟经验表明,完善的法律体系是互助保险稳定发展的基础。以法国为例,1900年7月,法国通过《农业互助保险法》,界定和划分了农业互助保险社应承担的风险范围。此后,该国的农业保险法规不断完善。1976年颁布的《保险法典》,对农业互助保险也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相比之下,我国关于农业互助保险的法规尚待完善。没有法规做保障,农业互助保险的发展充满了不确定性。以往每逢清理整顿金融秩序,互助保险组织都难免受到影响。今天的中国渔业互保协会就曾险些被取缔。因此,健全相关法规体系,给农业互助保险一个恰当的身份,并规范其运作,已是当务之急。
科学合理的组织体系有利于充分发挥农业互助保险的功能。仍以法国为例,该国的农业互助保险机构由三个层面组成,中央保险公司主要负责制定经营方针,对地区或省级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地区或省级保险公司对基层农业互助保险社提供再保险;农业互助保险社分布于广大乡村,直接面向农民提供各类保险服务。分工明确、布局合理的组织体系保证了农业互助保险功能的充分发挥。
在农业互保组织体系建设方面,我们也有成功经验。我国的渔业互助保险已初步建立了一套适合生产规模小、生产单位分散、组织化程度不高等特点的覆盖全国的机构体系。但农机互报的跨省、跨区域业务则遇到了多省相互配合的问题。我们需要做的是,在推广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以全国的视角,设计并逐步建立起一个科学、合理、高效的组织体系,为农业互助保险的发展提供组织保障。
从国内外的经验看,农业互助保险都带有明显的政策性金融特征。在法国,政府对农业互助保险的扶持是多方面的,一是实行补贴和低费率政策;二是实施再保险制度;三是建立农业风险基金。
我国政府对农业互助保险也给予了大力支持,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据统计,自2008年以来,农业部每年拿出1000万元专项资金开展渔业互助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开展试点工作3年来,中央政府的示范和带动作用非常明显,试点地区落实地方各级财政配套补贴达到了3600万元。
但从全国的范围看,政府在全面、系统地扶持农业互助保险方面还有很多功课要做。除去在资金方面的扶助外,提高农业互助保险组织的经营管理水平也很重要。互助保险组织目前缺乏金融保险管理资源,可以由政府组织购买服务、引进专家参与管理,逐步提高农业互助保险机构的运营水平。此外,农业互助保险不适合一家一户的分散经营,最好依托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来开展,这样可以更有效地利用合作社成员之间信息对称、联系紧密、利益共沾的特点,相对集中地开展较大规模的保险业务。所以,政府在推动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发展方面也需要给予密切配合。
社会保险体系应该包括社会保险、商业保险和互助保险。社会保险覆盖面广,起到的是雪中送炭的作用;商业保险针对性强,起到的是锦上添花的作用;互助保险灵活多样,起到的是拾遗补缺的作用。
事实也是如此。即便在社会保险比较发达的国家,互助保险也没有消亡,而是保持着旺盛的生命力。相信这种旺盛的生命力在我国的农业保险领域会展现的更加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