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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未及时拉下手刹,大货车直接撞在钢架上,严重受损。保险公司认为该事故属于保险免责情形,不予赔付,双方因此闹上法庭。日前,高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对吴某要求支付保险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010年5月5日,车主吴某为其货车在安华保险公司济宁支公司办理了机动车商业险。2010年12月4日,吴某将货车停在一煤矿时没有及时拉手刹,货车溜车,直接撞向了一旁的钢架,车头受损,为此花掉修理费3万余元。车主吴某认为,该交通事故属于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履行保险理赔义务。保险公司则称,该事故属于保险免责的情形,保险公司不应承担理赔责任。双方争执不下,车主吴某最终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在投保单上对责任免除内容做了说明,并且有吴某本人签字认可,该条款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本案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于保险公司免除赔偿责任的情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