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车用来租赁 丢失后骗取保险被判刑

沃保整理
2011-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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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轿车挂在汽车租赁公司出租,赚取额外租金,很多有“闲车”的人选择这种方式让汽车这一“消耗品”实现“增值”。近日,在南通市崇川法院一起案件庭审被告席上的陈某就是这样一个人,他在自己的轿车租出去没了下落的情况下,竟编造失窃谎言,骗取保险,最终受到法律制裁。2004年7月19日,陈某将家庭自用的牌号为苏F0A693的现代伊兰特轿车

  家用轿车挂在汽车租赁公司出租,赚取额外租金,很多有“闲车”的人选择这种方式让汽车这一“消耗品”实现“增值”。近日,在南通市崇川法院一起案件庭审被告席上的陈某就是这样一个人,他在自己的轿车租出去没了下落的情况下,竟编造失窃谎言,骗取保险,最终受到法律制裁。

  2004年7月19日,陈某将家庭自用的牌号为苏F0A693的现代伊兰特轿车放在南通金江贸易有限公司汽车租赁分公司对外出租,但汽车租赁出去后无法找到,于是陈某就打起了骗保的主意。2005年4月1日晚,陈某到公安机关报案,谎称其当晚到浴室洗澡,将车停放于浴室门前被窃,同时以相同理由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出理赔,骗取了保险金人民币70200元。

  2009年底,公安机关在福建发现了那辆“失窃”的轿车。自知情况不妙,陈某主动来到派出所投案,供述了自己骗取保金的犯罪事实,并退出全部赃款人民币70200元。崇川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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