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已向保险公司业务员作出了陈述,但保险基本条款中并未显示。不幸病故却遭拒赔,理由竟是在投保时隐瞒了被保险人曾因肝硬化住院的事实。投保人茫然了,投保时明明告诉了保险公司的业务员,现在竟变成了隐瞒?无奈,一张诉纸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防意外欣然投保险
李建华是嵩县大章镇一个朴实的农民。2009年12月,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嵩县支公司的业务员周会峰找到李建华,联系办理保险。李建华因为妻子李小兰在2008年患过肝炎肝硬化,曾到解放军150医院住院治疗,为防意外,就决定给自己的妻子办理了一份康宁重大疾病保险。当时便问周会峰:“我妻子一年前肝上有过毛病,住过院,不过现在整天去地里干活,是否可以投保”?周会峰看了看李小兰的精神状况后答复:可以投保。然后,在周会峰填写了投保单,交给李建华签了名,投保单内容显示:投保人是李建华,被保险人是李小兰,保费3870元,保险金额30000元,病史询问一栏内容均填写为否。当天,李建华把保费3870元交给了周会峰,周会峰回到单位把材料交给业务科长刘新生。半月后,保险公司办理妥合同,周会峰将完整的保险合同等材料送给李建华。
妻子病故理赔遭拒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2010年8月,李小兰突然感到乏力、腹胀,经医院诊断为肝炎后肝硬化、肝癌,经治疗无效于10月21日死亡。
李小兰死亡后,李建华想到了给妻子投的保险,便拿出合同找到保险公司,要求依照保险合同约定300%的保险金额进行理赔。然而,令李建华意想不到的是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嵩县支公司接到索赔请求,断然给拒绝了,理由是:李建华在投保时隐瞒了被保险人曾因肝硬化住院的事实。李建华茫然了,自己在投保时明明告诉了保险公司的业务员,现在变成说隐瞒了?
讨说法法庭判是非
理赔遭到拒绝,李建华一纸诉状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嵩县支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约定300%的保险金额进行赔偿。
嵩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经过开庭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有效,原、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依约缴纳了保险费,被告依约应在被保险人死亡后给付保险金。被告辩称原告在投保时隐瞒病情理由不足。故依法判决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嵩县支公司给付原告9万元(本文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人身保险合同的签订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被保险的身体健康状况,作为保险的代办员,在保险办理过程中,履行的是一种职务行为,投保人向代办员告知,即是履行了向保险公司的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不能因为投保单中内容未显示而拒绝赔偿。投保单是由保险人事先准备、具有统一格式的书面凭据,虽然投保单属于合同要约,本身并非正式合同的文本,但一经保险人接受后,即成为保险合同的一部分。为避免出现纷争,在投保时,投保人要认真阅读和审核投保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