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媒体报道,沈阳公安联合工商、农委、质监等部门将几个制售“毒豆芽”的黑作坊端掉,这些黑作坊将一些无根剂、漂白粉、增粗剂等添加剂添加到豆芽中,催发豆芽。人们看到的那些又白又长的豆芽竟是长期食用价格对人体产生一定的影响甚至会致癌的“毒豆芽”。“毒豆芽”的出现,再次引发人们对食品安全的关注,而相关的食品保险保障也再次成为焦点。当人们因为食物导致身体伤害时,要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呢?保险公司赔不赔?
我们来看下面这个食物中毒的例子:王先生和几位同事某日吃完小龙虾回家后,半夜浑身酸疼,四肢乏力,不停呕吐,被家人送往医院治疗,检查结果确诊为食物中毒引起的急性骨骼肌溶解症,可能和进食小龙虾有关。王先生单位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并附加意外伤害门急症保险。但当家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以此次食物中毒因个人体质软弱引起的,应该属于疾病,不是意外事故,拒绝理赔。
食物中毒符合非本意的、外来的、突发事件三个要素,属于意外事故。但是案例中王先生因细菌感染的食物中毒,也可能是因为个人体质关系所引起的肠胃等疾病,则不应是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范围,所以保险公司对于个体食物中毒的案件,一般都不予按照意外事故处理。那么,对于何种情况保险公司给予理赔呢?某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介绍说,如果当事人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话,首先要界定是否属于意外事故。如果食物中毒确属意外,则可以进行相应的索赔。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对意外的定义是较狭隘的,但若是3人或3人以上集体发生食物中毒症状者,可视为意外事故,而单独个人的发生则会被视为个案,意外险不会理赔。而对于集体食物中毒,尤其是经媒体披露的食物中毒案件,保险公司会视个案而考虑按照意外伤害进行赔付。
如果当事人投保的是住院医疗费用保险的话,对于住院引起费用,不论是意外还是疾病,保险公司都予以赔付。如果集体中毒事件的团体投保了团体健康门急症保险的话,由中毒事件导致的门急症的费用在20元以上的一般保险公司可以报销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