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识破一起诈赔案

沃保整理
2011-04-01 16:3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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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周口中心支公司日前识破一起过期2小时车辆诈赔案,成功为公司减少经济损失5万元。3月12日7时20分,周口人寿财险接到曲先生报案,称3月11日21时其驾驶的自卸汽车在湖北省十堰市红卫工地撞山翻车。接到报案后,公司理赔人员穆世涛及时打印出报案抄单,发现该车商业险的保险期间为2010年3月12日零时至2011年3月11日24时,并且没有按时续保。曲先生所称案发时间距离保险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周口中心支公司日前识破一起过期2小时车辆诈赔案,成功为公司减少经济损失5万元。

  3月12日7时20分,周口人寿财险接到曲先生报案,称3月11日21时其驾驶的自卸汽车在湖北省十堰市红卫工地撞山翻车。接到报案后,公司理赔人员穆世涛及时打印出报案抄单,发现该车商业险的保险期间为2010年3月12日零时至2011年3月11日24时,并且没有按时续保。曲先生所称案发时间距离保险截止日期3月11日24时仅有3小时。凭借工作经验和敏感的洞察力,理赔人员怀疑该起事故是保险期限终止后出险,并及时向主管副总经理汇报。本着“不惜赔、不滥赔”的宗旨,公司随即决定请周口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协助调查。

  3月20日,周口人寿财险及时派法律岗人员于学伟、黄秋葳会同周口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人员前往湖北省十堰市取证核实。

  到达湖北十堰后,法律岗人员和经侦人员首先到事故现场进行实地勘察,发现现场是一片工地,没有任何监控设备。其次,向工地的其他人员进行走访,发现案件发生过程疑窦丛生。经过仔细盘问,有的人员说是在3月11日21时左右发生事故,有的说是在3月12日2时左右发生的事故,故把事故发生时间锁定在3月11日21时至12日2时之间。第三,及时与当地公安机关结合,要对报案司机曲某和实际车主刘某某进行询问,以两人为突破口。

  与当地公安机关结合后,随行的经侦人员分开单独询问驾驶员和刘某某。驾驶员曲某叙述是他在3月11日21时左右开车发生的事故。发生事故后,与刘某某电话联系告知发生了事故,并称是刘某某到现场后打电话报案。刘某某叙述是3月11日21时30分左右,曲某给其打电话说车辆发生事故,让其前去处理,随后其打电话和其工友一块前去现场处理,其称是司机曲某打电话报案。从口供上,发现两人有矛盾的地方,但是两人都一致认定事故发生时间为3月11日21时,一时案件陷入僵局。法律岗人员与经侦人员分析认为:对其二人口供真伪的判断依据,需要调取二人在3月11日至12日通话记录详单。随即,带着二人前去十堰市移动大厅。调取的曲某的通话记录显示,其在3月11日24时之前,只有一个被叫电话,没有任何呼出电话记录。其通话在3月12日4时左右比较频繁。调取刘某某的通话记录显示,其在3月11日21时与12日2时之间没有任何通话记录。其通话在3月12日2时以后比较频繁。由此认定,两人都在说谎,初步锁定事故发生时间为3月12日2时以后。

  随即,经侦人员和公司法律岗人员拿着通话记录又对二人分开询问。在通话记录面前,曲某和刘某某终于承认,事故发生确切时间为3月12日2时5分,不在保险期限之内,不得不放弃了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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