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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驾驶证已经过期,司机王某开车发生交通事故而死亡,保险公司拒绝理赔。为此作为车主的苑女士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院终审认定保险公司有权拒赔,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2005年7月2日,苑女士为自己的轿车办理了2005年7月3日0时至2006年7月2日24时车辆损失、第三者责任和不计免赔特约等险种。双方还对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保险人负责赔偿条款进行了约定。
同年11月15日,王某驾驶苑女士的车翻车,当场造成车辆损坏、王某死亡。随后苑女士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
2006年3月2日,保险公司向苑女士出具了拒赔通知书。原因是:“经核实,驾驶员王某在事故发生时驾驶证已过期,属无证驾驶,依据保险条款规定,公司对该事故造成的损失不予赔偿。”苑女士于是起诉到一审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7.3万多元车损险理赔金及5500元拖车费等相关费用。
保险公司则认为,公司与苑女士间存在保险合同关系,但保险车辆驾驶员王某在事故发生时属无照驾驶,且苑女士隐瞒事实,根据保险条款相关规定,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不同意苑女士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判决后,苑女士不服,上诉到二中院。二中院认为,发生事故时,王某所持驾驶证已超过有效期,未按规定进行审验。因此,不能认定王某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合格的驾驶员。因此,王某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所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属于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事故,苑女士的诉求不能支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