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索赔第一人惊爆保险10大霸王行为

沃保整理
2011-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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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保险索赔第一人”的程华清结合这些年来经办的案例,总结出了保险行业的十大 “霸王行为”,并一一分析它们给保险消费者留下的隐患,还逐一给出了对策,以利被保险人维权。程华清称,面对强大的保险公司,具体的个人是很难改变以上“霸王行为”的,必须借助舆论的监督机制或有监管部门的强力介入才能逐步得到改善。由于隐患在前期是不易被人注意的

  “湖北保险索赔第一人”的程华清结合这些年来经办的案例,总结出了保险行业的十大 “霸王行为”,并一一分析它们给保险消费者留下的隐患,还逐一给出了对策,以利被保险人维权。程华清称,面对强大的保险公司,具体的个人是很难改变以上“霸王行为”的,必须借助舆论的监督机制或有监管部门的强力介入才能逐步得到改善。

  由于隐患在前期是不易被人注意的,有潜伏期,一旦事后发生作用,则危害无穷。因此,该公司程华清总经理在此特别提醒广大保险消费者在保险消费的过程中对此给予足够的注意。

  这十大“霸王行为”是:

  一、 索赔时将被保险人的原始资料全部收走,即使拒赔也不退还

  说明:索赔时,需要提交索赔资料,这是合理要求,但保险公司却将被保险人的原始资料全部收走,而且在很多情况下并不退还,即使对拒赔的案件;

  隐患:如果索赔原始资料全部被保险公司收走,被保险人一旦与保险公司产生争议,或拒赔案件一旦重新找到索赔证据或理由,将面临难以重新索赔,即使到法院诉讼也无法提供有效证据的尴尬境地。更为重要的是,由于索赔资料全部掌握在保险公司手中,如果碰到不良的保险公司或不良的人员,他完全可以在证据上随意修改和补充对自己有利的内容,而保险消费者对此却无可奈何。这种情况在索赔公司接触的案例当中时有发生,对消费者是后患无穷;

  对策:要改变现状,还须监管部门的强力介入,对此进行明确规定和检查;同时,广大消费者还要有保护证据的良好法律意识,在没有达成满意结果之前,要尽量保留原始证据,即使不得不提交,也要保留有效的收据;如遭拒赔,除据理力争外,最低也要拿回自己已提交的原始索赔资料;

  事实上,保险公司理赔时只需与原件核对后留下复印件即可,即使在法院这个对证据审核最严格的地方在质证完毕以后也只留下复印件,原件都会交还给证据提供方。

  案例:

  1、某被保险人在其妻意外死亡以后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资料不全而一直拒绝赔偿,后该案委托到索佳公司。索佳公司审核以后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资料已经足够,在交涉无效以后准备提请诉讼,但在向保险公司索要原始资料时保险公司却拒绝提供,并说他们对拒赔的案件一直都不退还资料,最后经索佳公司据理力争才得以解决,非常霸道!

  2、某女士丈夫在旅游途中意外死亡,保险公司以其曾经患有高血压病史而拒绝赔偿,但在前期却通过旅游公司将其资料全部收走。后该女士找到索佳公司,在多次与保险公司交涉无望后索佳公司准备向法院提起损失,于是想要回原始资料。但保险公司却以该案已经拒赔,资料已经被他们归档为由拒绝提供,最后在监管部门的介入下才得以解决,非常霸道!

  3、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索赔时将定损资料收走,由于原始资料全部在保险公司手中,当被保险人委托一律师提起诉讼以后,保险公司将定损的原始单证进行篡改,形成在该定损单上认定的数字就是保险公司需要的数字,而被保险人由于不占有原始证据,即使知道已被保险公司修改却无法对此举证反驳,据说案件最终败诉。

 二、 是否及时报案由保险公司自己说了算

  说明:目前,保险公司要求被保险人在发生事故后都要及时拨打他们的报案电话,但却不给被保险人留下任何已报案的凭证,一旦双方就是否报案发生争议,吃亏的往往是被保险人;特别是对保险公司在报案时就当场拒绝立案的案件,被保险人一旦今后自己或在专业人员帮助下找到索赔依据,再回头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将面临保险公司会以未及时报案而拒绝赔付。

  隐患:如果没有留下及时报案的凭证,无法证明自己已经履行及时报案的义务,将面临即使事后找到索赔理由时也会被拒赔的风险。

  对策:如果报案遭到保险公司接线员当即拒赔,不要轻信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应强力要求保险公司接线人员办理立案登记,并在事后要求保险公司出具已及时报案的凭证,如果对拒赔理由有疑义,应在咨询专业人士后再来确定案件是否继续索赔。

  案例:

  1、某车主发生事故时保单尚未起保,发生事故时当即向保险公司报案,但保险公司的接线员知道保单尚未起保立即告知不属赔偿范围,并拒绝立案,造成无报案记录。但在事故后大半年,该车主找到索佳公司,重新向保险公司索赔,却被告知没有被保险人报案记录,并以此拒绝赔偿,而被保险人对其前期已经报案的过程却难以证明。

  2、某车主托运货物发生事故,车辆损失严重,但货物并未直接受损。被保险人及时报案,但当保险公司的接线人员知道货物并未受损的情况后,就告诉被保险人既然货物没有受损,承保货物的保险就不存在赔偿,因此未予立案。但该次事故被保险人发生较大的施救费用,事过大半年,被保险人找到索佳公司,重新向保险公司索赔,但该保险公司却说被保险人未及时报案,造成保险公司没有查勘,一直拒绝赔付,后经协商解决。
 
   三、 接到报案不及时查勘,查勘后又不及时定损 
 
  说明:除遇到突发案件较多,时间安排不过来等可谅解因素外,有时保险公司遇到有争议的案件,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故意拖延查勘、定损,甚至不定损;

  隐患:造成被保险人不能及时修理,自行修理又得不到保险公司的承认,给索赔造成极大麻烦;

  对策:向有关部门投诉,如保险公司继续拒绝定损,可在聘请物价部门定损后自行修理,然后保留相关证据进行索赔或到法院诉讼。

  案例:某车主因暴雨造成发动机进水,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只对其中部分损失进行查勘,但对更换发动机的损失则以其不属保险赔偿范围拒绝定损,当被保险人委托索佳公司向其提出索赔,在他的拒赔理由被索佳公司推翻以后却又以发动机的更换他们没有参与定损为由拒绝赔付,最终本案进入司法程序,被保险人达到了他应得的赔偿。

  四、 现场查勘资料只有经办人员签字,不出示任何委托或加盖公章

  说明:发生事故以后,保险公司往往会派人到现场查勘,但基本不提供任何委托手续,查勘结果也只是由查勘人员个人签名。

  隐患:一旦保险公司对查勘结果不承认,被保险人往往无法证明是那个查勘人员签的字以及他们是否代表保险公司,要知道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的变动是非常频繁的。

  对策:如果被保险人认为查勘结论满足要求,在签字认可的同时还应要求保险公司加盖公章,即使当场不便,也要事后补办,特别对大的赔案。

  案例:这是目前保险公司普遍现象,随处可见,不需专门提供案例。

  五、 明知不赔还故意不告知,误导或干扰被保险人的修理或治疗行为

  说明:有些案件,保险公司第一时间就已经知道不在赔偿范围,但保险公司为了走完自己的理赔流程,很多情况下就故意隐瞒,还积极参与定损,造成被保险人以为案件可以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错觉,在选择修理或治疗方案时就较少考虑节约而以效果最佳为目的;实际上,如果知道案件不在保险公司赔偿范围,很多情况下,被保险人的选择可能又不同。

  隐患:保险公司明知不赔而刻意隐瞒的行为误导和干扰被保险人的修理或治疗行为,侵犯了被保险人确定修理或治疗方案的权力。

  对策:由于发现保险公司故意隐瞒不赔的事实往往在事后,如果确实对自己的修理和治疗方案造成影响,并增加了自己的支出,就要积极与保险公司交涉,要求给予赔偿。

  案例:记者案:某记者的新车由于在坡道忘拉手刹,车辆因滑动造成损失,车主当即报案,保险公司也派人到现场进行了查勘。在现场,车主如实向查勘人员说明了事故原因,很明显,按照保险条款,未拉手刹造成的损失不在赔偿范围。但保险公司查勘人员在已知的情况下并没有将其告知被保险人,还将被保险人带到4S点,与被保险人一道参与了对车辆损失的认定。被保险人由此以为损失都会由保险公司赔付,也就依保险公司的安排对车辆进行了修复。但在修理完毕以后,被保险人拿着资料到保险公司办理赔偿手续时却被告知该损失不属保险赔偿范围,并拒绝赔付,被保险人为此及其不满,认为保险公司的积极参与干扰了他的修理行为。其实,被保险人本来就有要好的朋友在开修理厂,如果保险公司及时告知该车不能赔付,他就不会在4S店修理,那他所花的费用就会大大减小,于是,他要求保险公司对此予以补偿,但保险公司却以他们的工作流程都是这样,拒绝赔付。后来,他委托索佳公司进行交涉,最终保险公司对此案进行了通融处理。

  六、 接收资料不打收条,即使打收条也不加盖公章

  说明:收人东西要打收条,这是天经地义行为,但在目前的保险索赔过程中,普遍存在保险公司将被保险人的索赔资料收走后却不打收条的现象,有的即使打收条有的也只是由经办人员签字,并不加盖公章。

  隐患:如果双方发生争议,被保险人进行投诉或到法院打官司是需要证据的,一旦保险公司将资料丢失或不承认收过资料,被保险人将面临无法证明的危险,其结果将是被保险人上告无门;

  对策:无论将资料交给任何人,都要求打收条,最好要求保险公司加盖公章,即使当场不行,事后也要补办。

  案例:

  1、某保险公司在收到被保险人递交的索赔资料后,由内勤人员用该公司的标准签收单向被保险人打了一收条,但其上只有经办人员的签字,也未加盖公章,对此被保险人也没在意。但当该案拒赔后通过委托索佳公司进入司法程序时,该公司的律师却拒绝承认曾经收到过被保险人的资料,即使被保险人拿出有保险公司经办人员签字的收条,他也已该收条是被保险人自己到保险公司拿到他们的标准收条后编造的。好在准备充分,最终被保险人还是赢得了该案。

  2、某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在向被保险人索赔资料时,用白纸向被保险人打一收条,当其上并未写明是收条,只是书写了一列资料的清单和页数以及保险公司理赔人员的签字。后来该案被拒赔,被保险人委托索佳公司告到法院,在索佳公司出示该收条时,保险公司律师却说该清单并不是收条,而是保险公司要求被保险人提供资料的清单,保险公司并未收到上面的资料。最终,索佳公司还是通过前后逻辑分析以及其它证据证明了该清单是保险公司打的收条,并赢得了官司。

  七、 无论被保险人是否满意,均要求其在领取赔款时必须签下案件赔偿责任终结书

  说明: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款时,无论被保险人是否满意,均要求被保险人同时签下赔偿责任终结书。这种终结书目前大多数保险公司均是以几句话的形式隐藏在赔款收据当中,很多情况下被保险人以为只是在对收据签字确认,但他们不知道自己无意当中已被保险公司设计,“被”承诺自己放弃进一步索赔的权力。

  隐患:如果不小心在领取赔款时签下赔偿责任终结书,一旦今后发现新的证据或理由时,将难以重新索赔,即使到法院诉讼也会增加不小难度。

  对策:当你勉强同意保险公司支付赔款时,如心有不甘,在领取赔款要注意保险公司的收条上是否有案件赔偿责任已经终结的条款,如果存在,就请将以上条文去掉或与保险公司交涉,保留今后进一步索赔的权益。

  案例:

  1、 某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索赔案件只答应赔一部份,被保险人一直不同意,于是被保险人要求保险公司将双方已经达成一致的赔款先期支付给被保险人,但保险公司说要领取该部分赔款就要签订赔款责任终结书,否则拒绝支付,最后,该被保险人在委托索佳公司以后才得以解决。

  2、 某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提交索赔资料时就要求被保险人在一空白赔偿责任终结书上盖章签字,被保险人由于没有法律意识,并认为赔案已经确定,就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做了。但过了一段时间以后,保险公司告知他赔款已经支付到位,当他到银行核查时,却发现保险公司打到他帐户上的赔款与他的损失要小很多,他当即找保险公司交涉,保险公司告诉他根据理算,他的赔案只有这么多,而且,他也签署了案件赔偿责任终结书,对此,他极不满意,他认为当时是保险公司强制要求他盖空白终结书的,而且保险公司在定损单上认定的也是他同意的赔款金额。于是,他找到索佳公司。最终,通过法院,被保险人得到了他应得的赔款。

  八、 投保单及投保清单只由保险公司单方保留,且不加盖保险公司的公章

  说明:合同要有双方各执一份,这是基本法律常识,投保单和投保清单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目前保险公司普遍将其单方面保存,且不加盖公章,更不将其返还给投保人。

  隐患:一旦保险双方就投保过程引起纠纷,投保人要用投保单来证明投保当时的状况将很困难,而且即使投保单当时是投保人填写的,由于时间过去很长,他们自己也不一定会记起当时填写的是什么,这就会给不良人员留下篡改空间。

  对策:投保后应要求保险公司返还一份其加盖公章的投保单,并核实其内容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

  案例:某修理厂厂房及机器设备因暴风雨受损,保险公司在查勘定损后却只答应赔偿设备部分,说厂房不在保险范围。但被保险人认为他在投保时已将厂房写入保险清单,保险公司应该赔偿。由于保险公司将该清单收走以后并未盖章返还给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拿出自己留存的清单时,保险公司却以上面没有他们的公章而不予认可,造成被保险人难以证明。随后他要求保险公司提供,但保险公司却以种种借口拖延,直至最后拒绝提供,但也不予赔付。最后,经过委托索佳公司进行诉讼才得以解决。

  九、 将“特别约定”变成“特别规定”,变成保险公司免除自己责任和约束投保人的自留地

  说明:所谓特别约定条款,本来是保险双方在保险公司制订的格式化条款以外,协商一致后达成补充约定的条款,但目前保险公司却将其变成单方面增加一些限制甚至缩小投保人利益条款的自留地,这些条款完全是硬性规定,却被冠以“约定”。

  隐患:这些强加给投保人的限制性条款都是很有针对性的,也是最能直接侵犯投保人权益的条款,被保险人一旦违反,保险公司将很容易以此拒赔;

  对策:投保人在拿到保单后要仔细阅读保单下面特别约定栏目的条文,如果不同意,要及时与保险公司交涉或直至退保;

  案例:如某保险公司在未与投保人协商的情况下在保单特别约定栏增加:约定仲裁条款来限制投保人选择诉讼的权力、增加每次事故免赔200元、增加第二次事故开始每次加扣10%的规定等,严重侵害投保人的权益。 
 
   十、 保单所附条款字小且密集,不利于投保人了解保险条款的内容

  说明:目前,保险公司提供给投保人的保险条款普遍字体细小密集,难以看清,即使仔细看也让人头皮发麻,难以全面理解;实际上,在某种程度,保险公司并不愿意投保人对条款了解得很清楚,因为在很多情况下,条款上的规定与保险公司代理人的推介是有很大区别的,如果让投保人对条款上不予赔付的范围了解得十分清楚的话,就会影响投保人的投保意愿,保险公司也就难以达到销售保险产品的目的。

  隐患:条款文字细小密集,难以看清,造成投保人不了解条款内容,不能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策:要求监管部门强力介入,对保险条款可用的最小字体和行距进行明确规范,以基本满足投保人的正常阅读。同时,在当前难以改变现状的情况下,首先还是要求保险公司提供更清晰全面的条款,如果不能,也还是要耐心仔细阅读条款,或到相关网站查询,一定要在投保前搞清楚条款的内容。

  案例:保险公司在学平险、意外险等已卡片代替保单的险种以及车险保单等都将条款密密麻麻印在背面,投保人要看清非常吃力,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投保人的知情权。

  保险公司的霸王行为远不止以上十类,但这些应该是比较常见或对保险消费者影响和危害比较大的。它们时常在我们保险消费者周边发生,由于没有理赔经验和法律知识,面对保险公司的专业人员,保险消费者常常处于弱势,他们要么不懂,有时即使知道有问题,也会在保险公司的这些“霸王行为”和强势要求下就范,不得不屈从于保险公司的不合理、不公平的霸王规定和惯例,但这都会给今后的索赔和维权留下很大隐患,也严重侵害了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武汉索佳保险索赔咨询有限公司作为我省首个站在保险消费者立场的保险索赔专业公司,具有多年从事保险索赔的经历,积累了大量案例,充分意识到以上“霸王行为”对消费者的权益存在严重侵害,并认为有责任向广大保险消费者提出警示,同时,程华清总经理也再次提请广大保险消费者,在遇到保险霸王时也要积极应对,除向周围有一定索赔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亲朋好友咨询外,必要时还要聘请专业人士及时介入,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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