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银行代理保险存在的风险

沃保整理
2011-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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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项收益稳定的中间业务品种,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是银行资本和保险资本相互渗透、相互融合的产物,也是银行业和保险业开辟新市场、提高利润率的重要手段。近年来,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发展较快,一些银行将其作为增加中间业务收入来源的重要渠道。但是,由于相关各方管理滞后,在代理保险业务快速发展的同时,其风险隐患也开始显现。首先是道德风险。为了片面追求代理业务规模、市场份额和代理收入,代理银行和保险公司在宣传上出现

    作为一项收益稳定的中间业务品种,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是银行资本和保险资本相互渗透、相互融合的产物,也是银行业和保险业开辟新市场、提高利润率的重要手段。近年来,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发展较快,一些银行将其作为增加中间业务收入来源的重要渠道。但是,由于相关各方管理滞后,在代理保险业务快速发展的同时,其风险隐患也开始显现。

  首先是道德风险。为了片面追求代理业务规模、市场份额和代理收入,代理银行和保险公司在宣传上出现了一些误导现象。有的代理银行将保险产品表述为储蓄产品,有的未按保险条款对重要事项进行如实告知,有的对保险品种的风险提示不够。另一方面是预期收益误导,由于手续费直接按比例返给柜员,许多柜员在客户续存大额存款时都极力营销保险业务,过分强调保险分红和保障功能,而回避在保障功能不显现的情况下,实际收入要低于同期定期存款和国债收益的事实。同时还有主体关系误导,部分临柜人员向客户宣传时,故意回避银行代理地位等。

  其次是操作风险。银行代理保险有银行临柜开单与非临柜开单两种形式。临柜开单是银行当即向客户开具保单,完成购买交易后,再由柜员将收到的保费存入保险公司。非临柜开单,是银行柜员向客户出具一张资金暂收的白条,将收到的保费拿到保险公司替客户开具保单,最后用保单来换回客户手中的白条,两种形式客户资金都没有在银行的业务流程中体现出来。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员工因不懂保险知识和业务,不明保险规章,在代理保险业务中给自身经营增加了新的风险隐患。部分基层银行业金融机构只想着代理收益的多少,注重中间业务收入指标的完成,对保险营销员的营销行为不闻不问,银行销售出去的保险违规或出现争执纠纷,银行不仅难辞其咎,而且还要承担一定责任。

  再次是资金风险。保险公司与代理银行和柜员的关系发生扭曲。保险公司直接将手续费返给银行柜员,一些代理银行对此也是听之任之,使三者之间的关系变得复杂。另外,银保之间保单核对不及时的情况比较普遍,存在着较大资金风险隐患。

  还有就是市场风险和腐败风险。不正当竞争影响代理保险业务正常开展,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多头代理,二是手续费偏高。一些保险公司为换取代理业务不惜支付高额手续费,有的代理银行存在隐瞒手续费收入的可能,远远超出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少数保险企业出于抢占市场、增加业绩方面的考虑,不断给出更高的手续费或变相提成,甚至出现账外贴补等涉嫌商业贿赂的情况,而个别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管理层和员工则收受高额回扣、参加由保险企业组织的境外旅游等高消费活动,为滋生腐败提供了温床。

  防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畸形发展需要对症下药。首先应慎重选择代理业务合作方。对商业银行来说,在选择代理保险业务合作方时应十分慎重,以契约形式要求客户如实、全面、准确地提供有关其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等所有相关信息。商业银行在开办代理业务的过程中,还应增强守法意识,把握好各项政策法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开展业务,对政策依据不充分或比较模糊的业务,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对于新产品的推出、服务协议的制定、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的确定和调整等问题的合法性与可行性,事前都要经过周密论证。在具体业务开展过程中,商业银行还应注意实行“三分离”制度:一是管理与操作的分离,办理业务必须按照业务流程;二是银行与客户分离,银行不能代替客户办理业务;三是程序设计与业务操作分离,即程序设计人员不能从事业务操作,以尽量避免利用计算机犯罪。

  银保双方建立相互制衡的合作机制也是规范银保业务的关键。银保双方要考虑银行柜台人员个人目标和企业目标的偏差,既要照顾企业的利益更要照顾柜台人员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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