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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海(化名)死于一场车祸,留下10多万元的死亡赔偿金,为了这笔钱,阿海的外婆郑某与阿海的母亲陈某闹到法庭。
阿海是永春人,1988年出生,发生事故时未满20周岁。2008年1月26日,阿海遭遇交通事故,头部遭到重创,面容难以辨认。事后,经司法鉴定确认,阿海是陈某的儿子。陈某将肇事者及保险公司告到法院,要求赔偿。最终,陈某获得了死亡赔偿金109341元,以及精神损失费等,总计176108元。
然而,陈某还没把钱捂热,自己却成了被告。告她的不是别人,是她的母亲郑某。
2010年6月13日,72岁的郑某将女儿陈某告到永春县法院,请求判令陈某将阿海的死亡赔偿金给她。
郑某说,陈某与郭某生下阿海不久后,便将孩子放在娘家抚养。当时,陈某还写下一张字据,表示将阿海送给陈某已亡故的大哥陈某生做嗣子。1996年12月份,陈某与丈夫离婚,便回娘家与母亲及阿海共同居住生活。郑某因此认为,是自己将阿海抚养成人,既然阿海已不幸死亡,她有权获得阿海的死亡赔偿金。
永春法院审理后认为,从双方提供的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双方共同抚养阿海的事实;但双方按照农村风俗,将阿海送给陈某的大哥做嗣子,因不符合法定的收养条件,不能认定阿海与陈某生系养父子关系。阿海死亡赔偿金应在对他有实际抚养的人之间进行分配,郑某可分得阿海死亡赔偿金的40%。永春法院一审判决,陈某应将这笔钱支付给郑某。
一审宣判后,陈某不服,上诉到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审理认为,陈某因阿海交通事故死亡所获得的经济赔偿,死亡赔偿金并非遗产,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一审判决根据陈某、郑某对阿海的抚养及生活情况,判由郑某分得死亡赔偿金中的40%份额是适当的。日前,中院终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