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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为他新购买的奔驰轿车投了机动车保险。不久,张先生驾驶被保险车辆与第三者驾驶的车辆相撞,经交通队认定,张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张先生为对方支付了4000余元的车辆修理费,同时还支付了6万余元的修车费用。事后,张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以被保险车辆未领取牌照为由拒绝赔偿。张先生无奈起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结果法院最终判张先生败诉。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张先生驾驶无牌证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是违法行为。另外,保险公司所签保险单所附的保险条款第六条第(十)款规定,在“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