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披露,2010年运城某小学3000名学生中,有1613人办理了某保险公司的“学生幼儿平安保险”,每名学生收取30元保费。按照返还比例计算,该小学可以领到近4000元“代理费”。而运城全市中小学生过百万,按照保守的投保比例50%计算,每年保费收入在1500万元左右,“代理费”支出超过百万元。
早在2006年,中国保监会就下发了《关于做好保险“三进入”的通知》。所谓“三进入”,指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其中对于“进学校”,《通知》要求采取为在校学生举办保险知识讲座、发放保险宣传品和宣传画(册)等形式,宣传保险,普及保险知识。
然而,在山西运城市,该项旨在推进保险“进学校”的举措却变了味儿。据媒体披露,2010年运城某小学3000名学生中,有1613人办理了某保险公司的“学生幼儿平安保险”,每名学生收取30元保费。按照返还比例计算,该小学可以领到近4000元“代理费”。而运城全市中小学生过百万,按照保守的投保比例50%计算,每年保费收入在1500万元左右,“代理费”支出超过百万元。
这是怎么回事?据报道,原来,在运城市教育局2009年印发的“保险通知”中,白纸黑字要求学校积极配合该保险公司开展好学平险办理工作。据知情人士透露,这样的操作模式已在运城市持续十几年,不仅要给学校提成,还要给市县的教育主管部门提成。
显然,这样的做法值得推敲。诚然,随着人们风险保障意识的增强,近年来保险业务在国内快速发展。尤其未成年的学生一族,由于尚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面对的人身风险更高,所以,保险“进学校”本是好事,若得到教育部门大力配合,向学生及家长强化保险意识宣传,更能成为亮点。
不过,保险终究是商业行为,要按商业规则办事,具体到保险“进校园”,既然最终埋单的是学生家长,那么他们不仅有选择的权利,也有拒绝的权利。而现在,当“卖保险”成为教育部门的指令,写入教育局的文件,学平险实已被某保险公司独家垄断。
在此,抛开运城市教育局成了保险“推销员”不谈,作为保险公司,如此举措涉嫌多项违法违规。首先,该公司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及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触犯《保险法》。其次,《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由此,该公司学平险的代理费本已给予具备资质的代理人,而今却变相给付学校,公司涉嫌商业贿赂。
此外要特别指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保监会第53号公告也明确指出,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强制学生购买指定保险公司的“学平险”。由此可见,该保险公司通过滥用其行业优势地位,限定投保人或受益人购买其指定的产品,不啻限定投保人或受益人购买该类产品的自由,并剥夺其他经营者参与竞争的机会,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如此利己损人的“统一投保”,实不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