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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变更使用性质违反合同约定,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开私车拉活时出车祸,在理赔时被保险公司拒赔,于是鲍女士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据记者了解,丰台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不用赔偿。
开庭时,保险公司称,保险合同中约定鲍女士投保的车辆用途应是“非运营个人使用”,而发生事故后,车辆的实际驾驶人员在调查笔录中认可该车一直从事非法的运营活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因改装或变更用途后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鲍女士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未通知的,保险车辆因上述原因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鲍女士在未通知保险公司的情况下,私自改装车辆并变更车辆使用性质,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鲍女士的诉讼请求。本案宣判后,双方尚未表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