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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车辆过户后没有向保险公司告知车辆转移情况,保险公司拒绝对后来的事故进行赔付,车主张先生因此诉至法院。近日,北京丰台法院经过审理一审判决保险公司需赔付张先生汽车修理款6万余元。
张先生诉称,2008年10月,他花钱为孙先生的一辆别克车投保,合同约定被保险人是他。同年11月,他将该车买下,并变更了汽车号牌、办理了汽车转移登记。
2009年4月7日,张先生驾车撞上路边护栏将车撞坏,但保险公司对此拒绝赔付,理由是他未依约履行通知义务和办理变更手续。张先生随后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付汽车修理费60306元。
开庭时,保险公司称,他们与张先生签订的保险单中有重要提示,被保险机动车被转卖、转让、赠送他人的,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变更手续。保险公司对被保险车辆的转让情况作出评估并认可前,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保险人不负有赔偿责任。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始终是张先生,车辆的使用人也始终是张先生,这些保险公司是明知的。保险车辆的所有权人发生变化后,张先生是否申请批改,对保险合同的效力及风险均不产生任何影响。保险公司应如数赔付张先生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