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给家庭“顶梁柱”投保

沃保整理
2010-10-25 11:4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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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都在咨询购买保险的问题,其实要优先给一家之主也就是家庭“顶梁柱”筹划好保险,也只有这样,才能达到预期目的。家庭“顶梁柱”投保的重要性因为对一个家庭来说,尤其是有孩子的家庭,父亲是孩子的精神支柱,更是孩子和配偶的经济支柱。他们身上肩负的家庭责任最重,承担的劳动强度最大,遭遇意外和疾病的可能性最高。特别是现在的家庭结构中,大部分城市中产家庭都是背负

  很多人都在咨询购保险的问题,其实要优先给一家之主也就是家庭“顶梁柱”筹划好保险,也只有这样,才能达到预期目的。

  家庭“顶梁柱”投保的重要性

  因为对一个家庭来说,尤其是有孩子的家庭,父亲是孩子的精神支柱,更是孩子和配偶的经济支柱。他们身上肩负的家庭责任最重,承担的劳动强度最大,遭遇意外和疾病的可能性最高。特别是现在的家庭结构中,大部分城市中产家庭都是背负了一定的房贷,为了家人的安乐生活,每月要按时支付月供款,还要为孩子的教育金,为自己和配偶的养老金,为双方老年父母的孝养金等方方面面的支出操心。

  所以,对一个三口之家或者房贷一族来说,什么风险最大?那便是家庭“顶梁柱”的身故或残疾风险最大。因为万一遭遇不测,一个家庭便失去了稳固的经济来源。

  新产品保障家庭“顶梁柱”

  过去,我们通常会建议大家,采用意外险、定期寿险、两全保险、终身寿险或万能险等为家庭支柱安排好身故或残疾类保障,以应付最大的风险事故。

  近日,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公司新推的一款收入保障保险,也可以作为家庭“顶梁柱”的保障规划手段之一。

  这种在海外早已流行多年的保险品种,在我国市场上还比较少见。此前,交银康联有一款“附加长期伤残失能收入损失保险”。联泰大都会也有一款“附加守护天使家庭收入保障定期寿险”。但这两款产品都是附加险形式,无法单独投保。

  据联泰大都会人寿负责人介绍,该公司新推出的“关爱永驻”家庭收入保障险,是一款两全保险,可以单独投保。

  笔者举例来说,30岁的李先生,是一家企业的中层管理人员,年收入15万元,孩子刚满1岁。家庭每月各项开支达7000元。李先生和太太必须保证收入不中断,才能维持家庭的正常生活。李先生选择投保“关爱永驻”家庭收入保障两全保险,选择基本保额5万元,保障至60岁,缴费20年,年缴保费6117元。

  若李先生在35岁时不幸因车祸发生全残或身故,该保单处于有效状态,家人每年可获得5万元的保险金用以帮助应付各种生活开销,直至李先生60岁(共可领取25年)。每年给付的保险金可以保障李先生发生不幸后,家人继续保持一定的生活水准。

  若李先生平安生存至60岁,且未领取过任何保险金,则可以返还所有已缴保费122340元。

   与其他寿险的区别

  作为市场上比较新型的寿险产品类别,收入保障保险与笔者上述提到的其他几类寿险产品还是有不少区别的。

  首先,它的保险金给付采用年化方式,而不是我们常见的一次性给付方式。这主要是为了实现对家庭成员特别是子女生活的经济保护。假若家庭“顶梁柱”不幸身故或残疾后,家人一次性领取了一笔较高额度的保险赔偿金,这笔资金很可能被没有太多规划的家属一次性使用完,而很少有家属会将保险金储存下来以备将来之用,这样特别是对于年幼子女今后的教育和生活保障力度会比较低。

  其次,它的实际保障额度比较高。消费者一般投保定期或终身寿险的时候,想要投保50万元以上的高保额,就必须提供财务证明、经过保险公司特别体检等程序,因为保险公司要降低少数人可能恶意投保的风险。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的不断提高,现在30-50岁人群中,年收入在10万元以上的人士越来越多,而且房贷额度在50万甚至100万元以上的家庭比比皆是,因此人们对寿险保额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如果采用“5-8倍年收入法”来确定寿险额度,或者让寿险覆盖家庭房贷额,那么很多人对寿险投保额的要求都会超过50万元甚至100万元。

  采用了收入保障保险的形式后,以联泰大都会“关爱永驻”为例,比如投保基本保额10万元,看上去较低,但因为它是年化给付的,每年都如此,家人实际可以获得的总保障最高可以达到100万元、200万元,最极端的情况下(投保当年就遭遇不幸)可领取250万元。

  国外收入类保险形式多样

  但笔者也发现,由于收入保障保险在国内市场刚刚起步,它的保险金给付条件还是比较苛刻的。比如,联泰大都会这款“关爱永驻”只保身故和全残情况,交银康联的残疾失能收入保险只保约定的几类高等级残疾情况。

  而在国外特别是美国市场,收入类保险的形式非常多样化,而且对保险金给付的约束条件比较宽泛,显得更加人性化。比如,美国的残疾收入保险,能为那些因疾病或意外受伤而不能工作的被保险人提供特定的、按期的收入替代金,而不是要求必须“身故”或“全残”。而且,美国的残疾收入保险中,对于“全残”的概念与我国类似保单上的概念相差较大。

  目前,在美国大多数的残疾收入保单中,对全残的定义是,如果被保险人在致残初期由于残疾不能履行惯常职业的基本职责,则该被保险人可被认定为全残。

  而且,美国的部分残疾收入保险还进一步放宽全残定义,比如推出了“原职业”概念,规定如果被保险人因残疾不能完成原职业的基本任务,即视为全残。

  例如,思密得是一名外科医生,拥有一份残疾收入保单。在一次意外事故中,他不幸失去右臂,虽然思密得不能继续执行外科手术,但被某医学院聘用从事教学工作。由于他无法继续从事手术工作(原职业),因此保险公司必须向他提供全额的残疾收入金,直至保障期终结。

  此外,美国也有被称为收入保障保险的残疾收入保险,比较受到高收入阶层的欢迎。这类保单的全残定义为,如果被保险人遭致全残并不能工作,或者被保险人尚能工作,但因为残疾导致其收入比致残前降低,就可以获得保险金给付。这样的限制条件,比我们市场上的产品要宽得多。

  又比如,在上述思密得医生的例子中,虽然他已经在医学院任教,但他作为教授的收入明显低于作为外科医生的收入,因此若根据收入保障保单,保险公司需要支付这两类工作收入之间的差额给被保险人思密得,直至保单的最大给付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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