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保险的发展空间依赖于社会医保改革的方向和趋势。新医改方案明确提出“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思路,尤其是医改方案提出的多层次、多渠道,将给商业健康险的发展带来很大的空间。
社会医保与商业健康险的关系在一般意义上是此消彼长的。如果社会医疗保险特别发达,就会抑制商业健康险的发展。目前,我国社会医保“雪中送炭”的功能定位,给商业健康险发挥“锦上添花”作用,预留了足够的发展空间。
正是在这样良好的合作关系中,我国商业健康险才能够很好地发挥补充作用,既可以大力发展商业医疗保险、牙科保险、重大疾病保险、收入损失保险等业务;也可以提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大额补充商业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充商业保险和意外医疗商业保险等产品,从而成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参与力量;更可以在高端医疗服务管理、高端医保产品、老龄护理保险等方面发挥自己的独有优势。
话说回来,以上所谈还仅仅是“趋势”。近几年商业健康保险赔付支出占医疗机构业务收入的比重维持在2%左右。不过即使是这2%的比重也是值得商榷的,因为商业健康保险赔付支出中还包含了失能补偿。据此,说商业健康险具有 “补充性”的作用都勉为其难,更遑论其他的“雄心壮志”了;要发挥商业健康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参与建设性作用,还需假以时日。
国际上的一些优秀经验是可以值得借鉴的。如美国的医疗保障体系是以商业健康保险为基础的,同时辅以政府医疗保险计划。在拥有商业医疗保险的美国人中,有60%是通过雇主以团体保险形式购买,仅有9%由个人直接购买,几乎100%的美国大企业都为雇员购买商业医疗保险。
如果我们也借鉴这种方式,目前的政策明确企业为员工建立医疗补充保险的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部分可以税前列支,那么如果在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中推行类似的税收优惠政策将起到助推作用。
另外,美国健康保险市场上传统的费用报销型医疗保险市场份额逐渐下降,从1993年占46%下降到目前不足5%,而“管理式医疗”则从53%上升到目前的95%以上。如果我们也实施美国式的管理医疗,意味着病人、保险公司和医疗机构之间将出现新型的互动关系,意味着法律法规也要有相应的配合。
在欧洲,德国是社会医疗保险为主,私人健康保险为辅;英国是典型的实行国家医疗保障制度的国家,其医疗保障体系以国民健康服务体系(NHS)为主,商业健康保险为辅。在英国,推行政府外包服务采购,允许符合资质的商业保险公司为国民健康服务体系提供管理服务。通过委托管理,使民众在现有的医疗服务资源状况下,获得更好的健康保障和健康护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