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绿色保险制度的特点

沃保整理
2010-10-11 16:0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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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绿色保险在制度上各有不同 ,但从其发展来看 ,显现出共同的发展趋势和方向 ,主要有以下特点:(一)以强制保险方式为主 为加强市场机制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强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赔偿功能 ,尽量减少污染者的经济负担 ,充分保护受害者的权益 ,越来越多的国家修订完善相关环境保护主面的法律法规 ,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以法律的形式作出了强制性规定 ,并制定了明确的产业或产品环境风险保险目录。因此 ,

    各国绿色保险在制度上各有不同 ,但从其发展来看 ,显现出共同的发展趋势和方向 ,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以强制保险方式为主

    为加强市场机制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强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赔偿功能 ,尽量减少污染者的经济负担 ,充分保护受害者的权益 ,越来越多的国家修订完善相关环境保护主面的法律法规 ,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以法律的形式作出了强制性规定 ,并制定了明确的产业或产品环境风险保险目录。因此 ,强制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更多国家、 更广领域得以使用 ,并逐步成为一种主流发展趋势。

(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适用范围相对集中且逐渐扩大

    无论是美国、 德国等发达国家 ,还是印度等发展中国家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适用范围大多是特定的 ,即主要集中在环境污染风险特别重大的领域。但随着社会、 科技和法律等诸多因素对环境责任及其后果所产生的影响 ,有限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已不能满足企业转嫁风险的需求。适应这一形势发展的要求 ,美国、 法国等发达国家的承保范围有逐渐扩大的趋势 ,由偶然性、 突发性环境损害事故扩展到因单独性、 反复性或继续性事故所引起的环境损害等。

(三)实行个性化的保险费率和赔付限额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具有特殊性 ,其赔偿责任大 ,对保险责任认定的技术要求高 ,被保险人、 受害人的情况千差万别等。因此 ,保险公司要对每一承保标的进行实地调查和评估 ,单独确定保险费率。同时 ,保险公司对绿色保险设定一定的保险金额 ,以限定自己的最高赔偿责任。

(四)建立专业性绿色保险机构 ,政府提供政策和财政支持

    一般而言 ,绿色保险承担的赔付金额巨大 ,承保的范围又过窄 ,加上发展历史较短、 经营管理方式远未成熟 ,经营此类保险的风险大大高于其它商业保险 ,需要政府的扶持。为促进绿色保险的稳步发展 ,各国通常建立专门的绿色保险机构 ,政府部门提供政策支持和财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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