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险能否代替工伤保险?”“职工个人需要缴纳工伤保险费吗?”“服役期间因公负伤,退伍后旧伤复发算工伤吗?”“借调期间工伤由谁承担”……连日来,许多读者来电咨询自己与企业的工伤纠纷该如何解决。
职工个人无需缴纳工伤保险费
在超市工作的保洁员孙明丽近来遇到了一件烦心事:其所在的超市每月都从其个人工资中扣除12元的“工伤保险费”,至今已扣了两年多了,但最近在一次普法宣传中得知“五金”中职工个人只需要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她于是到公司人力资源部询问,但人力资源部的答复是社会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个人和企业均应当承担,个人理所应当要承担其中的“工伤保险费”,带着困惑,孙明丽来电询问有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是否向超市人力资源部所称的那样,个人和企业均应承担。
对此,山东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林士俊表示,所谓“五金”,其规范的说法应该是“五险一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生育保险金,以及“住房公积金”,其中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是需要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的,而工伤保险金、生育保险金是不需要由个人承担的。同时,《工伤保险条例》中也有相关规定,明确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商业保险并不能代替工伤保险
刘涛是某保险公司的业务员,该保险公司主要业务为经营人寿保险,为了给职工以保障,该保险公司除了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外,另行为每个职工都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额为20万。
今年一月份的一天,因雪天路滑,刘涛骑车横穿机动车道时摔倒,紧随其后的一辆自卸卡车刹车躲闪不及,将刘涛当成碾死。刘涛后被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亡,在处理完交通事故后,其所在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作为受益人的其妻王女士支付了团体意外商业保险身故赔偿金20万。王女士要求保险公司向其支付刘涛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保险公司虽已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该款项,但主张已经向其支付了20万元的赔款,早已远远超出其工伤应得待遇,故拒绝向其支付相关款项。
对此,林士俊律师表示,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商业保险范畴,而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具有强制性,因二者性质不同,故不能相互代替,该保险公司不能以商业保险来替代社会保险,获得商业保险赔偿后并不影响其同时获得社会保险的赔偿。
因公负伤退伍后旧伤复发属工伤
韩卫东于2007年入伍,2008年夏天的一次抗洪抢险中为保护群众财产受伤,腿部后交叉韧带和副侧韧带断裂,后经手术治疗,并被评为“贰等乙级”伤残。
2009年初,韩卫东转业到地方,被分配到铁路局下属的一个物流企业从事警卫工作。2009年年底,韩卫东旧伤复发不能行走,共住院治疗5多个多之久,这期间该物流企业一直对其按病假对待,此后又以医疗期已满为由解除了韩某的合同。 韩卫东想申请劳动仲裁,但又不知像他这种情况申请劳动仲裁是否能够得到支持?
林士俊律师表示,韩卫东在服役期间因公致残,在物流公司工作期间旧伤复发,应当享受工伤待遇,在其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其原工资福利待遇应不变,由该物流企业按月支付。该物流企业以“医疗期”来代替“停工留薪期”明显违反《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韩卫东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物流公司补发其停工留薪期的工资。
借调期间工伤由原单位承担
贾云鹏是某精密仪表公司的工程师,因该公司的业务合作企业——某电子公司接受国外大客户订单正在研发用于出口的新产品,故该精密仪表公司将贾云鹏作为技术负责人借调到该电子公司指导研发工作。
在今年二月份的一次试加工过程中,因操作台漏电溅洒电火花,引燃冷却油,致使正在给机器添加冷却油的贾云鹏全身中度烧伤,面部毁容。后经认定为工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6级伤残。
后在具体赔偿问题上两家企业发生争执,该精密仪表公司认为贾云鹏是在为该电子公司工作过程中受的伤,理应由其赔偿。但该电子公司却认为贾云鹏的劳动关系是在该精密仪表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且该精密仪表公司每月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理应由该精密仪表公司向其赔偿。 贾云鹏感觉两个企业像踢皮球一样将自己踢来踢去是在推卸责任,特来电询问自己该怎么办?
对此,林士俊律师表示,由于工伤保险是由参保企业为个人所缴纳,故应以具有劳动关系作为认定赔偿主体的前提条件,在该案中,贾云鹏是该精密仪表公司的职工,虽被该公司借调到该电子公司,但其劳动关系未发生变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当然,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据此,贾云鹏可以该精密仪表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享受工伤待遇。(本文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