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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先生在保险责任期内,因病住院接受治疗。事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却因未能提交原始发票,遭拒赔。
据了解,方先生10年前与上海的某寿险公司签订了附加住院医疗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存续期间,他因高血压等疾病在本市普陀区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前后住院二十多天,共花去近万元的医疗费,方先生据此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
由于方先生保管不善,把医院出具的原始发票弄丢了。但他在发现原始发票丢失后,又重新补开了发票。
当他把补开的发票拿到保险公司要求理赔时,保险公司认定医院补开发票无效,给出了拒赔的答复。
保险公司称,为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避免骗保等情况的发生,保险公司一般会要求投保人带着发票原件,待保险公司核实后,再决定是否赔付。由于方先生未能按照条款规定,提供住院发票的原件,公司才据此做出了拒付的决定。
保险公司的这种做法,看起来无可厚非,但保险的本意是爱心和互助,保险公司若从关爱客户、树立企业形象的长远眼光出发,理应对案例中的方先生是否真的发生住院事实,派专人进行调查核实,而不是简单地以未能提供发票原件为依据,做出拒赔的决定。
当然,对投保人而言,不能坐等保险公司理赔手续上的灵活变通。
住院发票是索赔的重要凭证。本案例提醒客户,投保住院医疗保险后,一旦发生住院事实,一定要妥善保管好原始发票,这是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凭证,也避免他日理赔时候遇到不必要的麻烦。
而且,若投保人面临多种报销渠道时,建议先持原始发票到保险公司去申请理赔。之后,再到其他地方获得剩余医疗费用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