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骗赔中的手法
编造保险责任事故向保险公司索赔。有的机动车事故的性质本不属于保险责任,骗赔者谎报案情欺骗保险公司。如酒后驾驶造成车辆出险或无证驾驶等问题,但车主当时不报案,待次日再报案索赔,使保险公司无法掌握出险时的真实情况。
提供虚假证明向保险公司索赔。车主或其代理人(汽修厂)用技术手段编造虚假交通事故处理证明,或疏通相关部门编造相关证明。如在已查处的假、骗赔案中伪造责任认定书、赔偿调解书、伤残鉴定书、简易程序处理书、消防火灾证明等为数不少。甚至有的从派出所开出阴阳联证明或把证明单不留底,这些执法或主管部门出具的伪证使保险公司的查处难度加大。
一次事故多次索赔。经常用同一个事故,利用时间差和不同的经办人(有的一辆投保车伪造一套资料多处使用)向保险公司索赔。
已经获得对方赔偿,仍向保险公司索赔。双方事故、特别是小额赔偿事故已得到对方的赔偿,或事故车本身无责任,但对方又无力赔偿,谎称为单方事故,向保险公司索赔。这种情形在假赔案中较多。还有的是外地出险已处理完毕,但回来后又以单方事故的名义向保险公司索赔。
修理厂欺骗车主,偷梁换柱。有的被保险人为了图省事,经常委托修理厂代为向保险公司索赔修理费用,修理厂在接到客户的受损车辆后,常使用较低档的材料或从已报废的损坏车辆上拆下旧件,以高档的价格向保险公司索赔。这样,修理厂从中赚取了暴利,而车主还以为修理厂服务周到为其“提供了方便”。
无中生有,故意制造车损事故。谎称汽车失窃骗取保险赔偿,或谎称事故发生经过,利用假发票骗取保险赔偿;修理厂把正常维修保养或正在修理的汽车换上旧配件,或在修理期间故意制造假事故,向保险公司索赔高额赔偿金,有的甚至移花接木更换牌照,制造假事故。
故意制造单方交通事故,骗取高额保险赔偿金。如车主将机车故意撞向大型石块、桥梁、大树等造成车身损坏,向保险公司报案索赔。有的被保险人因车辆本身有些小毛病需要维修,但自己不愿意掏腰包,故意制造单方事故,让保险公司支付其所需要的维修费用。故意责任事故由于没有对方证人,保险公司调查难度较大,投机分子容易骗取赔偿金。随着保险车辆的逐步大众化、高档化,车辆骗赔手法更加具有隐蔽性。
保险公司内部因管理不严、制度不健全、落实不到位,致使内部业务人员侵占保险案件及伪造理赔单进行保险诈骗案件时有发生。
骗赔案件的共性特点
犯罪行为具有隐蔽性和欺骗性。由于保险经营对象十分广泛,涉及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投保标的往往又在犯罪嫌疑人的控制之下,保险公司无法直接管理,甚至在出险后也难以对保险事故进行及时勘验调查,这使得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其次,保险诈骗赔者的时间十分充裕,并有充分的预谋,不仅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内,而且在保险合同订立前和订立时,均可实施欺诈。由于欺诈行为都是经过欺诈骗赔者的周密安排和精心策划,保险人即使发现,有的也很难搜集到欺诈的依据骗赔案件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其一,骗赔事故的车辆大多不在第一现场。大部分骗赔案的报案人不在第一现场,一般都在修理厂或已离开现场。
其二,骗赔者前后陈述不一致。骗赔者报案时,对出险经过的描述与后来调查时的当面陈述往往不相吻合,前后矛盾,闪烁其词。
其三,骗赔者精通索赔流程。骗赔者对车险理赔各种手续、所提供的资料有较深入的研究,熟悉索赔程序,掌握车部件关键定价,索赔时态度较为苛刻。如经常用威胁、投诉、诉讼等语言,以转移理赔人员的注意力。同时不愿意保险公司追溯车损时的第一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