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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仑一企业与员工签订协议,约定不缴纳社保费,孰料员工被解雇后将其告上法庭,要求企业为其补缴社保费。近日,当地法院判决双方约定协议无效,企业为离职员工补缴社保费。
1999年9月,北仑大碶人刘某进入当地一家服饰公司工作。公司与她签订了社会保险补贴协议书,约定支付给她保险补贴金后,不予缴纳社会保险费。
今年3月1日,公司单方面解雇刘某。刘某十分不满,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以及每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1.8万元,并支付去年9月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6万元。
4月26日,劳动仲裁部门裁决该公司为刘某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刘某退还公司社保补贴18870元。同时,公司支付刘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4775元。刘某不服仲裁裁决,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在社会保险补贴协议中的约定,违反法律规定,判决服饰公司为刘某补缴1999年9月至今年2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基本医疗保险费,刘某承担个人应缴部分。同时,服饰公司支付刘某去年9月至今年3月的双倍工资686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