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级债效力减弱 财险业高增长承压

沃保整理
201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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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偿付能力充足率成为监管重点后,保险公司再被重申更严格的“4倍保费”监管要求,这为保费增速高达32.9%的财险公司敲响警钟。8月26日在广州召开的2010年上半年全国财产保险监管情况通报会上,监管部门表示,将严格按照新《保险法》相关要求,对当年自留保险费超过资本金和公积金总和4倍的财险公司重点监管,并对违规企业追究责任到人。这将使得以往财险公司通过发行次级债缓解资本压力的效

    继偿付能力充足率成为监管重点后,保险公司再被重申更严格的“4倍保费”监管要求,这为保费增速高达32.9%的财险公司敲响警钟。

  8月26日在广州召开的2010年上半年全国财产保险监管情况通报会上,监管部门表示,将严格按照新《保险法》相关要求,对当年自留保险费超过资本金和公积金总和4倍的财险公司重点监管,并对违规企业追究责任到人。这将使得以往财险公司通过发行次级债缓解资本压力的效用减弱,财险公司面临增资压力。

    次级债效力减弱

  据了解,此次会议的重点之一是强调新《保险法》第102条关于保险费规定,即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这并非新规,2002年版的《保险法》就对此有所要求,但此前国内财险公司并未完全执行。

  “这一要求比偿付能力监管更为严格和直接,通过对承保能力的监管可有效控制公司的盲目扩张,要求财险增长是有资本保证的增长。”一位多年从事保险精算的咨询公司人士说,如果严格按照这一标准,以往财险公司通过发行次级债缓解资本压力的效力将大大减弱。

  他分析,“4倍要求”主要是对承保能力的要求,能使监管行为更直接,不会受到主观判断的影响,而且承保能力的监管最终会反映到偿付能力,改善其偿付能力表现。

  两者核心差别是对于次级债处理的不同,次级债丝毫不能改变承保能力,但能从账面上改善偿付能力。

  另一方面来说,“4倍要求”也不能代替偿付能力充足率的要求,因为偿付能力更多是综合考虑品质和规模需要的最低资本需求,考量保费和赔款两个标准,如果业务质量太差,赔款这关就难以通过。

  人保财险受冲击最大

  三大财险公司中,人保财险受冲击最大。

  该公司2009年净自留保费1033亿,注册资本金和公积金总和167.34亿元,2009年底偿付能力充足率111%。

  截至2009年底该公司发行了80亿元的次级债,较2008年底增加了50亿元,人保财险近期又提出了80亿元发债计划。但是,发债虽然能缓解偿付能力压力,但次级债所补充的附属资本并不计入“4倍要求”中的“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由此粗略估算人保财险2009年底需要资本金258亿元,出现约90亿元缺口。

  三大上市财险公司中,太保财险压力相对居中,平安财险压力最小。平安财险2009年净保费收入338.29亿元,但经过去年底和今年大举增资20亿元和60亿元后,资本金达到120亿元,加上公积金,“4倍要求”对其冲击已经减小。

  “4倍要求”不仅给上市公司带来压力,不少中小型保险公司同样面临增资难题。

  例如,中华联合的注册资本金为15亿元,去年中华联合保费收入为194.4亿,按上述要求粗略计算,至少需增资40亿元。

  按统计,如今国内财险公司注册资本金约为800亿元,但2009年的财险保费收入为2993亿元,截至2010年7月,保费收入已经达到2417亿元,如果继续按这一速度增长,2010年底财险保费收入极有可能达到4000亿元。按照人保财险和平安财险2009年约13%左右的分出比例粗略计算,财险业净保费仍有3480亿元,再加上公积金,整个财险业将面临的资本缺口并不大。但考虑部分新成立公司和外资公司闲置资本,整个行业还是有一定的实际资金缺口。

  而对于监管部门加强承保能力监管的背后深意,两位保险业内人士分析,今年以来,监管部门相继推行偿付能力动态测试、深圳车险费率自主定价试点,主要是为了专注核心问题推进保险公司有资本保证的前提增长,促使财险行业市场化发展和竞争的健康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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