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保险四大特点
1、物流企业投保门槛高。对于物流行业的保险,保险公司所出的险种其实并不少,有仓储保险、承运人责任险(分陆上运输和海上运输)、装卸错误责任险、延时送达责任险等等,但是这些险种你向保险业务员购买时,会发现一个很普遍的现象就是,很多保险业务员根本不知道有这些险种,即使知道有的,也会告诉你保险公司现在不卖这些险种,偶而有卖的,价钱也非常高并且条款非常苛刻。以陆上运输承运人责任险来举例,现在出售这个险种的,只有人保、平安、太平洋等几家大保险公司,保险高不说,他们对于投保人有很高的要求,必须要保证一定的保费才可以予以投保,并且大部分都不承保盗抢险。对于这个问题,我专门咨询过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答复是,这种保险风险太大,而且保费过低,保险公司投保这种保险往往是亏损,所以保险公司都不愿意做这个险种,即使给客户做了,也是为了带来其它的业务,而不能指望这个险种来盈利。
2、保险环节繁杂。对于物流保险,保险公司往往把各个环节划分过细,在传统保险体系下,物流的各个环节被肢解,造成了托运人不得不按环节投保的现状。比如,要完成一项物流活动,就不得不在运输环节投保货物运输险、在仓储环节投保货物仓储险等。多次办理保险手续意味着多次的保险谈判、保单缮制、费用支付等,同时,在传统货物保险体系下,保险公司并不提供包装、装卸搬运、流通加工、配送等诸多物流环节的保险服务,这就使物流货物的保险出现真空,被保险人的利益并不能得到充分地保障。早在1998年,我国保险行业就针对物流行业的保险进行探讨,而人保公司在2005年又推出“物流货物险”及“物流责任险”两个险种,但是这两个险种更难购得,且保费极高。现在承运人责任险等传统险种有的运输企业凭着自身的规模还可以购得,而对于这两个险种,可能只有那些象沃尔玛物流超大型物流企业才可能会购得,很多中型的物流企业都购买不到。
3、保险公司具有强势地位。保险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所谓的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是由保监会统一制定并颁布实行的。而在保险条款中,对于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及免责规定很多,不同的险种规定也不尽相同。根据《合同法》及《保险法》的规定,对于保险条款中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及免责条款,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而很多保险条款对于这些说明,就是有黑体字体现出来,这样,很多被保险人在投保的时候,根本就没注意这方面的规定,一旦出了险,保险公司就可能会以这些条款来拒赔。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即便保险人在物流企业投保的时候做了明确说明,物流企业也很难有选择,因为这个险本身都很难买,而每家公司的条款都一样,根本没有协商的余地。所以,对于物流险种来说,保险公司可以说是占有绝对的优势,所以物流企业出了险以后,在赔偿的时候往往会比较被动。
4、易生纠纷。对于保险公司来讲,面临保费的收取问题,不过这个问题在今年已经解决了。保监会在今年规定,一定要“见费出单”,就是一定要先交保费,再出保险单,不能够再象以前出现“借保单”(先出保单后缴费)的情况发生。而对于物流企业来讲,最容易发生纠纷的就是保险理赔了。因为在投保的时候未能认真解读保险条款,或在出险后资料准备不齐,在理赔的时候很容易与保险公司发生争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