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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航推出电子化航班延误保险,因航空公司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4小时以上,旅客可获600~1000元保险赔偿。昨日,某律师表示,在不同情况下,旅客有权在保险索赔以外,再直接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刘刚表示,保险只不过是顾客出钱购得的一种特殊商品或服务。被保险人是顾客,保险人是保险公司,与航空公司无直接关系。航空公司对航班延误所负的责任或义务不能取消。根据2004年6月民航局发布的《对国内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给予旅客经济补偿的指导意见(试行)》(简称《意见》):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除按照规定做好服务工作外,还应根据航班延误4小时(含)以上不超过8小时、延误8小时(含)以上不同延误时间的实际情况,对旅客进行经济补偿。“考虑到航空公司此举包含善意,一般情况下旅客可以不主张再进行直接索赔,但航班延误对旅客造成某种重大损失,或工作人员的服务对旅客造成了各种形式的伤害,旅客完全可以在保险赔偿以外,根据《意见》和《民法通则》等相关法规对保险公司直接索赔,直至进行民事诉讼。”
“这险种的条款设立得不科学,航空公司此举有作秀的嫌疑。”某保险业内人士表示,“因航空公司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的,《意见》已经表明应赔,而且以往案例中的赔偿金额与600~1000元相差不远,因此该险种对此的保障功能不鲜明,而且造成了顾客在获保险赔偿后不好意思再要求航空公司直接赔偿。”该人士表示,航班延误保险真正要保的,是“非航空公司自身原因造成的航班延误”,比方天气原因,莫名其妙的 “流量原因”等。